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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日期:2009-04-16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内部 
    审计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企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以及公司加强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检 
    查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 
    财产转移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评价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合 
    法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部室、各 
    生产厂等。 
    第四条 内部审计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余指 
    导与监督,并对下属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审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专职内部审计机构。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 
    业务能力。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有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 
    (一)按规定向公司负责人,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报送计划、报告、统 
    计表等资料。办理公司负责人、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 
    (二)对公司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指出其不合理、不合规和不合法的收支 
    现象。 
    (三)对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经济效益指标。 
    (四)对单位的资产管理状况进行审计,指出其成绩和不足。 
    (五)对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审计,促使其按《企业财务通则》、《新企业 
    会计准则》和有关法规制度处理账务,做到会计工作规范化。 
    (六)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指出其成绩和不足,核实考核指标的完成 
    情况。 
    (七)对产、供、销环节的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反映真实情况。 
    (八)对董事长安排的临时性重要事项,进行审计。 
    (九)对依法审计出的问题,应以书面材料向公司董事长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会计报表、会计账薄、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与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三)检查、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其他 
    有关文件、资料。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部门或单位负责 
    人批准,做出临时性制止决定。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经济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3 
    (八)对本部门、本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可以向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九)对阻扰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可 
    采取必要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建议。 
    (十)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泄露秘密,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董事长批准后,组织 
    实施。 
    (二)根据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十五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 
    书,特殊情况例外,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后, 
    提出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当日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前提出 
    书面意见,五日前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决定,送 
    达董事长、总裁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四)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 
    计机构所在部门提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有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此抵触的,以此制度为准。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4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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