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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恒1:2016年度审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审 计 报 告
大信审字[2018]第17-00014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 1 -

审 计 报 告

大信审字[2018]第17-00014号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无法表示意见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不对后附的贵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一)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贵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2016年12月15日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但仍存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即公司存在重整不成功转入清算的可能,贵公司也未能就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我们无法判断贵公司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6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二)审计范围受到重大限制

1.对外担保、抵押事项及诉讼情况无法判断

贵公司面临较多的诉讼等或有事项,我们未能获取贵公司真实、完整的诉讼、抵押、担保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预计这些或有事项对贵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 2 -

2.我们对贵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往来及银行存款执行了函证程序,但回函比例极低,我们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进而无法判断其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

3.我们无法对贵公司应收款项、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对其是否存在减值及减值金额做出判断,及其对贵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4.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识别贵公司的全部关联方,无法合理保证贵公司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及这些交易可能对贵公司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5.由于贵公司上年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类型审计报告且业务基本停滞,相关人员变动,未提供完整的资料,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定本年年初数是否恰当,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可能对贵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贵公司、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贵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四、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贵公司的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以出具审计报告。但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的事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贵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 3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 ·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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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1日

单位: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2,560,638.243,576,337.66
结算备付金
拆出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2,660,760.78122,363,245.22
预付款项3,581,927.523,578,570.21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104,134,825.52546,082,592.0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货29,670.4388,905.02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852,782,694.00852,782,694.00
流动资产合计965,750,516.491,528,472,344.16
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及垫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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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882,039,338.79896,519,137.05
在建工程1,775,360.381,775,360.38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44,388,545.9545,659,818.49
开发支出
商誉9,538,657.28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928,203,245.12953,492,973.20
资产总计1,893,953,761.612,481,965,317.36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119,995,080.13119,995,080.13
向中央银行借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拆入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236,131,267.71235,245,494.95
预收款项1,176,561.56150,889,294.78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职工薪酬14,385,021.2513,079,406.58
应交税费9,366,889.969,061,809.60
应付利息68,857,834.4753,252,353.70
应付股利

- 6 -

其他应付款531,171,735.10355,596,254.91
应付分保账款
保险合同准备金
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981,084,390.18937,119,694.65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3,568,766,216.951,776,978,296.62
递延收益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3,568,766,216.951,776,978,296.62
负债合计4,549,850,607.132,714,097,991.27
所有者权益:
股本1,493,771,892.001,493,771,892.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1,288,688,482.181,288,688,482.18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2,058,927.252,058,927.25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86,563,029.0586,563,029.05

- 7 -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5,604,766,499.55-3,184,921,815.4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733,684,169.07-313,839,484.97
少数股东权益77,787,323.5581,706,811.06
所有者权益合计-2,655,896,845.52-232,132,673.9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1,893,953,761.612,481,965,317.36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陶印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李琨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1日

单位:元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58,684.1163,403.0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97,844,466.99
预付款项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309,075,149.38372,826,403.76
存货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852,782,694.00852,782,694.00
流动资产合计1,161,916,527.491,323,516,967.75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8 -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615,513,306.69682,887,562.28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631,447.651,483,670.10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616,144,754.34684,371,232.38
资产总计1,778,061,281.832,007,888,200.13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211,934,417.47211,934,417.47
预收款项60,389,208.47
应付职工薪酬2,581,010.772,675,972.45
应交税费-54,732.90-32,392.08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237,130,870.65174,014,947.52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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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451,591,565.99448,982,153.83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3,588,693,987.601,661,715,522.05
递延收益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3,588,693,987.601,661,715,522.05
负债合计4,040,285,553.592,110,697,675.88
所有者权益:
股本1,493,771,892.001,493,771,892.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1,272,098,379.221,272,098,379.22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86,563,029.0586,563,029.05
未分配利润-5,114,657,572.03-2,955,242,776.02
所有者权益合计-2,262,224,271.76-102,809,475.7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1,778,061,281.832,007,888,200.13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陶印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琨

- 10 -

3、合并利润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2月

单位: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一、营业总收入9,886,458.247,779,032.50
其中:营业收入9,886,458.247,779,032.50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620,525,855.47760,491,008.64
其中:营业成本26,128,150.6624,557,702.79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税金及附加21,990.11128,261.93
销售费用500,000.00
管理费用10,275,381.2416,354,257.11
财务费用14,290,809.9831,532,024.36
资产减值损失569,809,523.48687,418,762.45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851,492,858.36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610,639,397.23-1,604,204,834.50
加:营业外收入116,802.6298,6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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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减:营业外支出1,813,241,577.001,349,156,446.07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75,872.213,422,787.67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2,423,764,171.61-2,953,262,676.76
减:所得税费用-19,919,712.32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2,423,764,171.61-2,933,342,964.4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419,844,684.10-2,913,552,473.68
少数股东损益-3,919,487.51-19,790,490.76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6.其他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2,423,764,171.61-2,933,342,964.4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2,419,844,684.10-2,913,552,473.68

- 12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3,919,487.51-19,790,490.76
八、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1.62-1.95
(二)稀释每股收益-1.62-1.95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陶印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李琨

4、母公司利润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2月

单位: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一、营业收入0.000.00
减:营业成本0.000.00
税金及附加3,150.00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4,556,488.6411,329,634.66
财务费用678.9315,624,001.60
资产减值损失229,803,290.68684,868,293.9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853,352,030.49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234,360,458.25-1,565,177,110.73
加:营业外收入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减:营业外支出1,925,054,337.761,230,324,739.96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2,159,414,796.01-2,795,501,850.69
减:所得税费用-19,919,7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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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2,159,414,796.01-2,775,582,138.37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6.其他
六、综合收益总额-2,159,414,796.01-2,775,582,138.37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陶印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李琨

5、合并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2月

单位: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14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8,311,251.835,377,958.06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6,144,381.9616,808,934.05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24,455,633.7922,186,892.11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876,649.768,241,783.80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6,813,147.307,545,995.37
支付的各项税费536,819.11474,807.33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7,244,717.0449,444,485.47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5,471,333.2165,707,071.9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15,699.42-43,520,179.86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167,511,360.0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14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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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67,656,360.0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87,580.87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87,580.8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7,568,779.13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81,050,679.18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40,616,215.50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21,666,894.6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1,666,894.68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015,699.422,381,704.59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3,576,337.661,194,633.07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560,638.243,576,337.66

- 16 -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陶印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李琨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2月

单位: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956,402.083,538,618.84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956,402.083,538,618.84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1,101,986.021,367,547.85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859,134.9548,319,809.65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961,120.9749,687,357.5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718.89-46,148,738.66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167,511,360.0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67,511,360.0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7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7,511,360.0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81,050,679.18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40,616,215.50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21,666,894.6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1,666,894.68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4,718.89-304,273.34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63,403.00367,676.34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58,684.1163,403.00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陶印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李琨

7、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本期金额

单位:元

项目本期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合计
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
优先股永续债其他
一、上年期末余额1,493,771,892.001,288,688,482.182,058,927.2586,563,029.05-3,184,921,815.4581,706,811.06-232,132,673.91
加:会计政策

- 18 -

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额1,493,771,892.001,288,688,482.182,058,927.2586,563,029.05-3,184,921,815.4581,706,811.06-232,132,673.91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2,419,844,684.10-3,919,487.51-2,423,764,171.61
(一)综合收益总额-2,419,844,684.10-3,919,487.51-2,423,764,171.61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股东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4.其他
(三)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

- 19 -

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1,493,771,892.001,288,688,482.182,058,927.2586,563,029.05-5,604,766,499.5577,787,323.55-2,655,896,845.52

上期金额

单位:元

项目上期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合计
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
优先股永续债其他
一、上年期末余额1,493,771,892.001,288,619,644.162,058,927.2586,563,029.05-271,369,341.77103,670,355.812,703,314,506.50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额1,493,771,892.001,288,619,644.162,058,927.2586,563,029.05-271,369,341.77103,670,355.812,703,314,506.50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68,838.02-2,913,552,473.68-21,963,544.75-2,935,447,180.41
(一)综合收益总额-2,913,552,473.-19,790,490.76-2,933,342,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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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4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68,838.02-2,173,053.99-2,104,215.97
1.股东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4.其他68,838.02-2,173,053.99-2,104,215.97
(三)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1,493,771,892.001,288,688,482.182,058,927.2586,563,029.05-3,184,921,815.4581,706,811.06-232,132,673.91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陶印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李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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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本期金额

单位:元

项目本期
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
优先股永续债其他
一、上年期末余额1,493,771,892.001,272,098,379.2286,563,029.05-2,955,242,776.02-102,809,475.75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额1,493,771,892.001,272,098,379.2286,563,029.05-2,955,242,776.02-102,809,475.75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2,159,414,796.01-2,159,414,796.01
(一)综合收益总额-2,159,414,796.01-2,159,414,796.01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股东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4.其他
(三)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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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3.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1,493,771,892.001,272,098,379.2286,563,029.05-5,114,657,572.03-2,262,224,271.76

上期金额

单位:元

项目上期
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
优先股永续债其他
一、上年期末余额1,493,771,892.001,272,098,379.2286,563,029.05-179,660,637.652,672,772,662.62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二、本年期初余额1,493,771,892.001,272,098,379.2286,563,029.05-179,660,637.652,672,772,6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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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2,775,582,138.37-2,775,582,138.37
(一)综合收益总额-2,775,582,138.37-2,775,582,138.37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股东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4.其他
(三)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3.其他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五)专项储备
1.本期提取
2.本期使用
(六)其他
四、本期期末余额1,493,771,892.001,272,098,379.2286,563,029.05-2,955,242,776.-102,809,4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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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陶印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李琨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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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注明外,本附注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 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1989年经内蒙古赤峰市体改委、林西县政府批准,在原林西糖厂、林西电线厂基础上改组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1992年8月经内蒙古赤峰市体改委批准,赤峰柴胡栏子金矿以其全部净资产折股加入本公司。1993年国家体改委以(1993)260号文批准,本公司为规范化股份制试点企业。1996年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审字(1996)16号文批准,本公司于1996年3月20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248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000594。1996年度10送8,增加股本4,198.4万股;1998年度10送2转2,增加股本3,778.56万股;1999年度10配

5.7142857股及10送2转6,增加股本24,182.784万股;2001年度10送2转3股,增加股本18,703.872万股。

2005年3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289号文《关于内蒙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林西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将持有本公司国家股9,906.62万股、5,118.32万股转让给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12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过户。

2006年8月30日,公司注册地迁至天津,公司名称由原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3月24日,公司名称申请变更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国恒铁路”)。

2009年8月4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许可[2009]727号《关于核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1,000万股新股。截至2009年10月20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验资工作全部完成,本公司本次向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9家特定对象共发行68,369.37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2009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

2010年7月8日,本公司分配股利,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2股,实际以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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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为248,961,982股。本次转增,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7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0年7月9日,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交易日为2010年7月9日。2015年5月21日,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5]21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在2015年7月13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公司现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120000000003979,注册资本为1,493,771,892元。法定代表人:邓小壮,公司住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区224室。

(二)本公司属于交通运输辅助业。本公司经营范围:对铁路、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投资及投资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仪器仪表、日用百货的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产品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租赁(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财务报告于2018年3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

二、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等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并基于以下所述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编制。

持续经营: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2016年12月1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本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天津国恒清算组担任天津国恒管理人负责重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存在重整成功或重整不成功并转入清算的可能性。

(二)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2016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

(三) 会计期间及营业周期

本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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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并以营业周期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 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本公司在合并日按照所取得的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购买日以公允价值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体现为商誉价值。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六)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公司将全部子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包括被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结构化主体。

2、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统一母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及会计期间

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3、合并财务报表抵销事项

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已抵销了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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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视为企业集团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4、合并取得子公司会计处理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视同该企业合并于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时控制时已经发生,从合并当期的期初起将其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七) 合营安排的分类及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合营安排的分类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通常划分为合营企业。相关事实和情况变化导致合营方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发生变化的,合营方对合营安排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

2、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

共同经营参与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或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或负债;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如果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参照共同经营参与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合营企业的会计处理

合营企业参与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应当根据其对该合营企业的影响程度进行会计处理。

(八)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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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所确定的现金,是指本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所确定的现金等价物,是指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九) 外币业务及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1、外币业务折算

本公司对发生的外币交易,采用与交易发生日折合本位币入账。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该日的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外币专门借款的汇兑差额在资本化期间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外,均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或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2、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若采用与本公司不同的记账本位币,需对其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后,再进行会计核算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其他综合收益下列示。外币现金流量按照系统合理方法确定的,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处置境外经营时,与该境外经营有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全部或按处置该境外经营的比例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十) 金融工具

1、金融工具的分类及确认

金融工具划分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应收款项以外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等。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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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及其他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持有目的为短期内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及未被划分为其他类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管理层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金融工具的计量

本公司金融工具始确认按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计量;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者衍生金融负债,按照成本计量。本公司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续计量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按照如下方法处理: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3、本公司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

如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4、金融资产负债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或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和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的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则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5、金融资产减值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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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按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减值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再转回。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并计入减值损失。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在期后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期后公允价值上升直接计入股东权益。对于权益工具投资,本公司判断其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具体量化标准、成本的计算方法、期末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持续下跌期间的确定依据为:

公允价值发生“严重”下跌的具体量化标准期末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下跌幅度已达到或超过50%。
公允价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的具体量化标准连续12个月出现下跌。
成本的计算方法取得时按支付对价(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投资成本。
期末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持续下跌期间的确定依据连续下跌或在下跌趋势持续期间反弹上扬幅度低于20%,反弹持续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均作为持续下跌期间。

(十一) 应收款项

本公司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本公司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在100.00万以上的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按个别方式评估减值损失,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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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定组合的依据

确定组合的依据款项性质及风险特征
账龄组合账龄组合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账龄组合账龄分析法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账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55
1至2年1010
2至3年3030
3至4年4040
4至5年5050
5年以上100100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账龄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

(十二) 存货

1、存货的分类

存货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包括材料采购、原材料、在产品(开发成本)、产成品(开发产品)、库存商品、备品备件、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发出时,采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发出的实际成本。

3、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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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货的盘存制度

本公司的存货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5、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

(十三) 长期股权投资

1、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对于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确认为初始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按购买日确定的合并成本确认为初始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准则相关规定确定。

2、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3、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是指对某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是指当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具有重大影响。或虽不足20%,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具有重大影响: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被投资单位依赖投资公司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十四) 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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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固定资产分类和折旧方法

本公司固定资产主要分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等;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在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之外,本公司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年)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铁路设施、土地5031.94
房屋建筑物10-10039.70-0.97
机器设备5-20319.40-4.85
电子设备5-15332.33-6.47
运输工具3-15319.40-6.47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方法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为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计价为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后续计价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及减值准备。

(十五) 在建工程

本公司在建工程分为自营方式建造和出包方式建造两种。在建工程在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固定资产。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标准,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已经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其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基本相符。

(十六) 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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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本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2、资本化金额计算方法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借入专门借款,按照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占用一般借款按照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资本化率为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实际利率法是根据借款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折价或溢价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其中实际利率是借款在预期存续期间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借款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十七) 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本公司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支出作为实际成本。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实际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确定实际成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本公司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方法分别为:使用寿命有限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并在年度终了,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在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估计其使用寿命,按直线法进行摊销。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本公司将无法预见该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或使用期限不确定等无形资产确定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为: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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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权利,但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无明确使用年限;综合同行业情况或相关专家论证等,仍无法判断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每年年末,对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由无形资产使用相关部门进行基础复核,评价使用寿命不确定判断依据是否存在变化等。

3、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具体标准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确认为无形资产条件的转入无形资产核算。

(十八) 长期资产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

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时,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十九) 长期待摊费用

本公司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受益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若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十) 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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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时,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二十一) 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1、短期薪酬

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本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离职后福利

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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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辞退福利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时,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本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设定提存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理;除此外,根据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

(二十二) 预计负债

当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且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同时其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该义务为预计负债。本公司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如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最佳估计数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如涉及多个项目,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最佳估计数。

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对预计负债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十三) 股份支付

本公司股份支付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存在活跃市场的,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在各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对于跨越多个会计期间的期权费用,一般可以按照该期权在某会计期间内等待期长度占整个等待期长度的比例进行分摊。

(二十四) 收入

1、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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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销售的商品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①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本公司根据实际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①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

本公司在让渡资产使用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并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本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在资产使用权的期间确认收入。

(二十五) 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相关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下列情况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区分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标准

若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将该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判断依据:①政府文件明确了补助所针对的特定项目的,根据该特定项目的预算中将形成资产的支出金额和计入费用的支出金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划分,对该划分比例需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变更;②政府文件中对用途仅作一般性表述,没有指明特定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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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二十六)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确定该计税基础为其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3、对与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本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对与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十七) 租赁

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最低租赁付款额扣除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长期应付款列示。

(二十八)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公司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由于经营活动内在的不确定性,本公司需要对无法准确计量的报表项目的账面价值进行判断、估计和假设。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是基于本公司管理层过去的历史经验,并在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的。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会影响收入、费用、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或有负债的披露。然而,这些估计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结果可能造成对未来受影响的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进行重大调整。

本公司对前述判断、估计和假设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进行持续的评价,会计估计的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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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数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于资产负债表日,很可能导致下一会计年度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出现重大调整风险的重要会计估计和关键假设列示如下:

(1)坏账准备计提

本公司根据应收款项的会计政策,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应收账款减值是基于评估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鉴定应收账款减值要求管理层的判断和估计。实际的结果与原先估计的差异将在估计被改变的期间影响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或转回。

(2)存货跌价准备

本公司根据存货会计政策,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及陈旧和滞销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减值至可变现净值是基于评估存货的可售性及其可变现净值。鉴定存货减值要求管理层在取得确凿证据,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的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础上作出判断和估计。实际的结果与原先估计的差异将在估计被改变的期间影响存货的账面价值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

(3)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对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工具,本公司通过各种估值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这些估值方法包括贴现现金流模型分析等。估值时本公司需对未来现金流量、信用风险、市场波动率和相关性等方面进行估计,并选择适当的折现率。这些相关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其变化会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产生影响。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

本公司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减值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管理层的判断和假设,以确定是否需要在利润表中确认其减值损失。在进行判断和作出假设的过程中,本公司需评估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低于成本的程度和持续期间,以及被投资对象的财务状况和短期业务展望,包括行业状况、技术变革、信用评级、违约率和对手方的风险。

(5)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

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除金融资产之外的非流动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除每年进行的减值测试外,当其存在减值迹象时,也进行减值测试。其他除金融资产之外的非流动资产,当存在迹象表明其账面金额不可收回时,进行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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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即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中的较高者,表明发生了减值。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参考公平交易中类似资产的销售协议价格或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的增量成本确定。

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需要对该资产(或资产组)的产量、售价、相关经营成本以及计算现值时使用的折现率等作出重大判断。本公司在估计可收回金额时会采用所有能够获得的相关资料,包括根据合理和可支持的假设所作出有关产量、售价和相关经营成本的预测。

本公司至少每年测试商誉是否发生减值。这要求对分配了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预计。对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预计时,本公司需要预计未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产生的现金流量,同时选择恰当的折现率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6)折旧和摊销

本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考虑其残值后,在使用寿命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和摊销。本公司定期复核使用寿命,以决定将计入每个报告期的折旧和摊销费用数额。使用寿命是本公司根据对同类资产的以往经验并结合预期的技术更新而确定的。如果以前的估计发生重大变化,则会在未来期间对折旧和摊销费用进行调整。

(7)所得税

本公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有部分交易其最终的税务处理和计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部分项目是否能够在税前列支需要税收主管机关的审批。如果这些税务事项的最终认定结果同最初估计的金额存在差异,则该差异将对其最终认定期间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产生影响。

三、 主要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四、 税项

(一) 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 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应税收入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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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种计税依据税率%
房产税租金收入12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流转税7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

五、 合并财务报表重要项目注释

(一) 货币资金

类 别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现金36,803.8249,489.43
银行存款2,523,834.423,526,848.23
合 计2,560,638.243,576,337.66

(二) 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分类

类 别期末数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294,588,617.3798.49294,588,617.371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959,030.100.3247,951.515.00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3,556,542.691.191,806,860.5050.80
合 计299,104,190.16100296,443,429.3899.11
类 别期初数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294,588,617.3798.71174,241,300.8759.15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3,673,513.891.231,657,585.1745.12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183,808.400.06183,808.40100.00
合 计298,445,939.66100176,082,694.4459.00

(1)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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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龄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上海驭鑫实业有限公司127,689,915.10127,689,915.103-4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上海华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0,327,775.0030,327,775.004-5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25,596,029.0025,596,029.005年以上100.00%预计无法收回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23,735,788.0023,735,788.004-5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21,527,195.0021,527,195.003-5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17,570,264.9417,570,264.944-5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南昌市东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13,001,528.6713,001,528.675年以上100.00%预计无法收回
杭州联佳商贸有限公司8,650,695.828,650,695.823-4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杭州尙唐实业有限公司6,942,800.006,942,800.003-4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公司5,875,000.005,875,000.004-5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绿佳控股有限公司4,861,316.014,861,316.014-5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上海豫政实业有限公司4,011,560.004,011,560.005年以上100.00%预计无法收回
唐山玖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3,561,110.003,561,110.005年以上100.00%预计无法收回
宁夏明峰萌成建材有限公司1,237,639.831,237,639.835年以上100.00%预计无法收回
合 计294,588,617.37294,588,617.37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①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账 龄期末数期初数
账面余额计提比例(%)坏账准备账面余额计提比例(%)坏账准备
1年以内959,030.10547,951.51258,497.90512,924.90
2至3年413,234.1830123,970.26
3至4年272,990.8240109,196.33
4至5年2,634,594.61501,317,297.30
5年以上94,196.3810094,196.38
合 计959,030.10547,951.513,673,513.891,657,585.17

2、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期末余额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坏账准备余额
上海驭鑫实业有限公司127,689,915.1042.69127,689,915.10
上海华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0,327,775.0010.1430,327,775.00
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25,596,029.008.5625,596,029.00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23,735,788.007.9423,735,788.00
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21,527,195.007.2021,527,195.00
合 计228,876,702.1076.53228,876,702.10

(三) 预付款项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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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付款项按账龄列示

账 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1年以内23,434.000.6510,076.690.28
2至3年40,000.001.12
3年以上3,558,493.5299.353,528,493.5298.60
合 计3,581,927.521003,578,570.21100

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预付款项情况

债权单位债务单位期末余额账龄未结算原因
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关联方3,269,705.045年以上
合 计3,269,705.04

(四) 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分类

类 别期末数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金额比例 (%)金额计提比例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1,070,786,482.0598.88973,616,359.1590.93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8,479,118.410.783,435,514.6040.52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3,686,695.040.341,765,596.2347.89
合 计1,082,952,295.50100.00978,817,469.9890.38
类 别期初数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金额比例 (%)金额计提比例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1,075,475,960.4199.09535,365,580.5649.78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8,976,225.140.823,004,012.9433.47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930,314.430.09930,314.43100
合 计1,085,382,499.98100539,299,907.9349.69

(1)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债务人名称期末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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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名称期末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广西恒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51,150,000.00151,15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通辽市余粮堡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100,100,000.00100,1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浙江金程实业有限公司80,000,000.0080,0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杭州尚唐实业有限公司70,000,000.0070,0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福州飞皇贸易有限公司37,539,000.0037,539,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29,864,837.8029,864,837.80100预计无法收回
福安市世通贸易有限公司8,539,000.008,539,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丹东市仕兴炭业有限责任公司7,720,000.007,72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石嘴山市亿华工业原料有限公司6,937,903.876,937,903.87100预计无法收回
湖北达盛物流有限公司6,622,412.606,622,412.60100预计无法收回
修水县九九金牛能源有限公司5,100,000.005,1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深圳市博伟森贸易有限公司5,000,000.005,0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乌海市海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3,250,000.003,25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新余广易商贸有限公司3,000,000.003,0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内蒙古新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980,800.002,980,8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823,200.002,823,2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深圳市龙聚源科技有限公司2,620,000.002,62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丰镇市晋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2,600,000.002,6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PAULRA2,426,659.472,426,659.47100预计无法收回
深圳市阳泰盛贸易有限公司2,200,000.002,2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宁夏新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200,000.002,2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深圳市金尔雅贸易有限公司2,000,000.002,0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天津凯达恒昌市政设施制造有限公司2,000,000.002,0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深圳市博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2,000,000.002,0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1,200,000.001,2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广西金手投资有限公司1,010,500.001,010,5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深圳市鹏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0,000.00300,000.0030预计可收回金额
额济纳旗铁路运输公司11,710,000.003,163,000.0027预计可收回金额
江西汇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32,000,000.0032,0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深圳市广意林科技有限公司23,660,000.0023,66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长沙安为实业有限公司13,737,100.0013,737,1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南昌泛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9,780,000.009,78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南昌市东湖区欣欣建材批发店5,500,000.005,5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江西百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173,880.005,173,88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江西丰谷实业有限公司4,000,000.004,0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天津市万联顺发商贸有限公司3,835,000.003,835,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南昌市东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2,150,000.002,15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江西省聚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002,0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78,599,525.9278,599,525.92100预计无法收回
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8,260,000.0058,26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天津市恒运通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52,817,028.0052,817,028.00100预计无法收回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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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名称期末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5,310,199.32预计可收回金额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40,000,000.0040,0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无锡广建投资有限公司28,000,000.0028,0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17,108,900.4615,435,970.1490预计可收回金额
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213,986.6312,213,986.63100预计无法收回
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公司10,000,000.0010,0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135,000.009,135,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天津凯达恒昌市政设施制造有限公司8,650,000.002,595,000.0030预计可收回金额
天津万联顺发商贸有限公司6,000,000.006,0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深圳市兆和祥经济信息有限公司5,000,000.005,0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深圳市众鼎安贸易有限公司2,000,000.002,0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上海三都澳实业有限公司1,000,000.001,000,000.00100预计无法收回
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100,000.0010预计可收回金额
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16,300,103.001,630,010.3010预计可收回金额
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7,134,326.78713,432.6810预计可收回金额
罗定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11,251,999.603,375,599.8830预计可收回金额
深圳旺事吉达贸易有限公司5,575,118.60557,511.8610预计可收回金额
合 计1,070,786,482.05973,616,359.15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①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账 龄期末数期初数
账面余额计提比例(%)坏账准备账面余额计提比例(%)坏账准备
1年以内2,034,427.515101,721.381,460,549.24573,027.46
1至2年563,210.641056,321.06558,178.141055,817.81
2至3年371,583.1030111,474.942,426,290.6930727,887.21
3年以上5,509,897.1657.463,165,997.224,531,207.07472,147,280.46
合 计8,479,118.4140.523,435,514.608,976,225.1433.473,004,012.94

2、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债务人 名称款项 性质期末余额账龄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 余额
广西恒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往来款151,150,000.004-5年13.96151,150,000.00
通辽市余粮堡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往来款100,100,000.004-5年9.24100,100,000.00
浙江金程实业有限公司往来款80,000,000.004-5年7.3980,000,000.00
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往来款78,599,525.924至5年及以上7.2678,599,525.92
杭州尚唐实业有限公司往来款70,000,000.004-5年6.4670,000,000.00
合 计479,849,525.9244.31479,849,525.92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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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存货

存货类别期末数期初数
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
原材料29,670.4329,670.4388,905.0288,905.02
合 计29,670.4329,670.4388,905.0288,905.02

(六) 其他流动资产

项 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募集资金账户转入852,782,694.00852,782,694.00
合 计852,782,694.00852,782,694.00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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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情况

项 目房屋及建筑物铁路设施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其他设备土地合计
一、账面原值
1.期初余额39,705,295.73681,350,184.5821,537,477.866,063,539.632,851,114.24156,770.00310,575,412.231,062,239,794.27
2.本期增加金额18,420.0020,520.0038,940.00
3.本期减少金额201,610.901,140,833.87279,419.75158,870.001,780,734.52
(1)处置或报废201,610.901,140,833.87279,419.75158,870.001,780,734.52
4.期末余额39,503,684.83681,350,184.5821,537,477.864,922,705.762,590,114.4918,420.00310,575,412.231,060,497,999.75
二、累计折旧
1.期初余额24,336,251.1869,419,956.2119,480,718.963,633,536.061,725,348.87119,079.0147,005,766.93165,720,657.22
2.本期增加金额898,834.326,850,275.50212,483.41475,105.67389,061.9339,790.995,180,473.1114,046,024.93
(1)计提898,834.326,850,275.50212,483.41475,105.67389,061.9339,790.995,180,473.1114,046,024.93
3.本期减少金额267,780.96811,328.79462,610.65158,870.001,700,590.40
(1)处置或报废267,780.96811,328.79462,610.65158,870.001,700,590.40
4.期末余额25,235,085.5076,270,231.7119,425,421.413,297,312.941,651,800.1552,186,240.04178,066,091.75
三、减值准备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392,569.21392,569.21
3.本期减少金额
4.期末余额392,569.21392,569.21
四、账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14,268,599.33605,079,952.872,112,056.451,232,823.61938,314.3418,420.00258,389,172.19882,039,338.79
2.期初账面价值15,369,044.55611,930,228.372,056,758.902,430,003.571,125,765.3737,690.99263,569,645.30896,519,137.05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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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基本情况

项 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春罗铁路技改工程1,661,728.271,661,728.271,661,728.271,661,728.27
罗定物流园区规划及可行性研究113,632.11113,632.11113,632.11113,632.11
合 计1,775,360.381,775,360.381,775,360.381,775,360.38

2、重大在建工程项目变动情况

项目 名称预算数期初数本期增加转入固定资产其他减少期末数工程投入占预算比例(%)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其中: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率(%)资金 来源
春罗铁路技改工程1,661,728.271,661,728.27自筹
罗定物流园区规划及可行性研究113,632.11113,632.11自筹
合 计1,775,360.381,775,360.38

(九) 无形资产

项 目土地使用权春湾站接轨工程合 计
一、账面原值
1.期初余额8,017,184.4465,060,733.7073,077,918.14
2.本期增加金额315,000.00315,000.00
3.本期减少金额315,000.00315,000.00
4.期末余额7,702,184.4465,375,733.7073,077,918.14
二、累计摊销
1.期初余额1,498,974.4125,919,125.2427,418,099.65
2.本期增加金额229,036.541,042,236.001,271,272.54
(1)计提229,036.541,042,236.001,271,272.54
3.本期减少金额
4.期末余额1,728,010.9526,961,361.2428,689,372.19
三、减值准备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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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土地使用权春湾站接轨工程合 计
4.期末余额
四、账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5,974,173.4938,414,372.4644,388,545.95
2.期初账面价值6,518,210.0339,141,608.4645,659,818.49

(十) 商誉

项 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余额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9,538,657.289,538,657.28
合 计9,538,657.289,538,657.28

(十一) 短期借款

1、 短期借款分类

借款条件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保证借款119,995,080.13119,995,080.13
合 计119,995,080.13119,995,080.13

2、 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情况

本期末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总额为119,995,080.13元,其中重要的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情况如下:

贷款单位期末金额贷款利率逾期时间(天)逾期利率
华夏银行广州分行99,995,080.136.94171010.41
九江银行宜春分行20,000,000.0013.12144219.68
合 计119,995,080.13

注1、2011年4月26日,本公司之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4个借款合同,分4笔借款总计 10,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GZ991011110001、GZ991011110002、GZ991011110003、 GZ991011110005,借款期限为 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4月26日,借款利率为6.941%;2012年3月5日,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 GZ991011120001《展期协议》,对上述借款中的1,000万元展期至2012年8月5日。本公司、深圳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为该借款提供借款保证,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GZ99(高保)20110001、GZ99(高保)20110002、GZ99(高保)20110003、GZ99(高保)20110004、GZ99(高保)20110005、GZ99(高保)20110006、GZ99(高保)20110007。截止2012年12月31日,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 4,919.87 元,尚余 99,995,080.13 元逾期未归还。2012年 7月24日,应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2)粤广广州第 207479 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8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执字第1440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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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 年 3 月 20 日,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2,000 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XD2012032003572,借款期限为 2012年3月20日至 2013年 1月18日,借 款利率为 13.12%;本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编号为:Y0067020045159;自然人徐保根同步提供连带担保。2012 年 5 月 3日,因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九江银行向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各项利息支出。2012年7月2日,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向江西省宜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2月5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二) 应付账款

项 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1年以内(含1年)1,067,075.6616,574,364.34
1年以上235,064,192.05218,671,130.61
合 计236,131,267.71235,245,494.95

账龄超过1 年的大额应付账款

债权单位名称期末余额未偿还原因
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50,304,439.00资金短缺
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8,650,162.57资金短缺
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28,300,125.00资金短缺
无锡广建投资有限公司28,000,000.00资金短缺
安阳太行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23,498,000.00资金短缺
湖北中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2,736,667.00资金短缺
无锡顺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00,000.00资金短缺
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135,000.00资金短缺
依兰县诚信矿业经销处3,710,000.00资金短缺
大同煤炭集团煤炭运销忻州宁武有限公司3,298,422.82资金短缺
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2,740,685.45资金短缺
江西汇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2,004,260.00资金短缺
江西日超电器有限公司1,000,000.00资金短缺
合 计223,377,761.84

(十三) 预收款项

项 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1年以内(含1年)71,220.8341,863,333.32
1年以上1,105,340.73109,025,961.46
合 计1,176,561.56150,889,2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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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应付职工薪酬

1、 应付职工薪酬分类列示

项 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余额
一、短期薪酬12,964,080.4713,308,402.1111,993,502.0814,278,980.50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115,326.11137,735.64147,021.00106,040.75
合 计13,079,406.5813,446,137.7512,140,523.0814,385,021.25

2、 短期职工薪酬情况

项 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
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9,137,779.5211,641,436.889,077,779.3111,701,437.09
2.职工福利费261,000.00261,000.00-
3.社会保险费46,539.9071,355.2373,575.3144,319.82
其中: 医疗保险费37,529.6664,955.6067,175.6835,309.58
工伤保险费9,010.243,702.633,702.639,010.24
生育保险费2,697.002,697.00
4.住房公积金3,721,272.021,329,630.002,568,869.002,482,033.02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58,489.034,980.0012,278.4651,190.57
合 计12,964,080.4713,308,402.1111,993,502.0814,278,980.50

3、 设定提存计划情况

项 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
1、基本养老保险105,042.49129,471.82138,352.1496,162.17
2、失业保险费10,283.628,263.828,668.869,878.58
合 计115,326.11137,735.64147,021.00106,040.75

(十五) 应交税费

税 种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增值税819,360.82549,086.69
营业税32,573.3532,573.35
城建税88,258.6172,650.50
企业所得税8,341,804.038,341,804.03
房产税32,880.4832,880.48
个人所得税793.93-7,034.78
印花税-10,730.81-11,746.01
教育费附加53,510.1446,820.95
地方教育费附加8,439.414,774.39
合 计9,366,889.969,061,809.60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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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应付利息

类 别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短期借款应付利息68,857,834.4753,252,353.70
合 计68,857,834.4753,252,353.70

(十七) 其他应付款

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1年以内13,029,840.6127,700,271.56
1至2年51,010,453.2246,866,029.41
2至3年61,031,427.26101,062,921.95
3年以上406,100,014.01179,967,031.99
合 计531,171,735.10355,596,254.91

注:其他应付款账龄不衔接原因为部分长期挂账预收账款按原账龄转入其他应付款。

(十八) 预计负债

项 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余额形成原因
对外提供担保147,238,160.00131,582465.28278,820,625.28
未决诉讼1,629,740,136.621,629,740,136.62
无异议债权3,289,945,591.673,289,945,591.67
合 计1,776,978,296.623,421,528,056.951,629,740,136.623,568,766,216.95

(十九) 股本

项 目期初余额本次变动增减(+、-)期末余额
发行新股送股公积金 转股其他小计
股份总数1,493,771,892.001,493,771,892.00

(二十) 资本公积

类 别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余额
一、资本溢价1,250,591,304.521,250,591,304.52
二、其他资本公积38,097,177.6638,097,177.66
合 计1,288,688,482.181,288,688,4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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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其他综合收益

项 目期初 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 余额
本期所得税前发生额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减:所得税费用税后归属于母公司税后归属于少数股东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2,058,927.252,058,927.25
其中: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2,058,927.252,058,927.25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2,058,927.252,058,927.25

(二十二) 盈余公积

类 别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余额
法定盈余公积86,563,029.0586,563,029.05
合 计86,563,029.0586,563,029.05

(二十三) 未分配利润

项 目期末余额
金 额提取或分配比例
调整前上期末未分配利润-3,184,921,815.45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数(调增+,调减-)
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3,184,921,815.45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419,844,684.10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期末未分配利润-5,604,766,499.55

(二十四)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项 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一、主营业务小计9,443,305.5826,127,611.026,546,482.5024,527,834.79
运输业务9,443,305.5826,127,611.026,546,482.5024,527,834.79
二、其他业务小计443,152.66539.641,232,550.0029,868.00
租赁业务443,152.66539.641,232,550.0029,868.00
合 计9,886,458.2426,128,150.667,779,032.5024,557,702.79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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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税金及附加

项 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营业税65,692.61
城市维护建设税12,827.5636,108.85
教育费附加5,497.5326,460.47
地方教育费附加3,665.02
合 计21,990.11128,261.93

(二十六) 销售费用

项 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运输费500,000.00
合 计500,000.00

(二十七) 管理费用

项 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工资及福利3,517,410.055,379,370.53
五险一金1,787,266.462,077,525.05
业务招待费952,073.50544,237.80
差旅费827,180.12314,005.44
折旧费533,404.37650,492.28
车辆费用481,783.47352,702.00
房租费424,881.28466,212.82
信息披露费190,000.009,600.00
办公用品168,175.20149,541.88
无形资产摊销165,635.26111,763.20
审计评估费135,339.62101,600.00
物业管理费105,436.1870,657.80
律师费656,000.00
其他费用986,795.735,470,548.31
合 计10,275,381.2416,354,257.11

(二十八) 财务费用

项 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利息支出15,605,480.7732,603,650.57
减:利息收入1,321,680.511,078,845.21
手续费支出7,009.727,219.00
合 计14,290,809.9831,532,024.36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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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资产减值损失

项 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坏账损失559,878,296.99687,418,762.45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392,569.21
商誉减值损失9,538,657.28
合 计569,809,523.48687,418,762.45

(三十) 投资收益

类 别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851,492,858.36
合 计-851,492,858.36

(三十一) 处置资产收益

类 别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处置无形资产收益1,879,542.09
合 计1,879,542.09

(三十二) 营业外收入

项 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政府补助20,000.00
其他116,802.6278,603.81116,802.62
合 计116,802.6298,603.81116,802.62

(三十三) 营业外支出

项 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报废损失合计75,872.211,543,245.5875,872.21
其中:固定资产报废损失75,872.21113,773.5875,872.21
在建工程报废损失1,429,472.00
诉讼赔款支出1,809,836,784.791,345,581,708.501,809,836,784.79
其他3,328,920.00151,949.903,328,920.00
合 计1,813,241,577.001,347,276,903.981,813,241,577.00

(三十四) 所得税费用

1、所得税费用明细

项 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费用-26,738,246.73
递延所得税费用6,818,5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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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合 计-19,919,712.32

(三十五) 现金流量表

1、 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6,144,381.9616,808,934.05
其中:收到其他单位往来款11,635,156.9013,820,473.82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1,165,159.051,078,845.21
营业外收入116,802.6298,603.81
其他3,227,263.391,811,011.21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7,244,717.0449,444,485.47
其中:支付其他单位往来款14,654,108.3440,788,963.3
管理费用2,540,917.248,636,056.45
财务费用(手续费)827.009,219.00
营业外支出48,864.4610,246.72

(三十六)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项 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2,423,764,171.61-2,933,342,964.44
加:资产减值准备569,809,523.48687,418,762.45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14,046,024.9316,066,942.86
无形资产摊销1,271,272.542,275,380.55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3,422,787.67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75,872.21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14,283,800.2632,603,650.57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851,492,858.36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6,818,534.41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59,234.595,419,530.89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8,162,629.82468,391,190.41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1,831,365,374.00815,913,146.41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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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15,699.42-43,520,179.86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债务转为资本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2,560,638.243,576,337.66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3,576,337.661,194,633.07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015,699.422,381,704.59

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项 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一、现金2,560,638.243,576,337.66
其中:库存现金36,803.8249,489.43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2,523,834.423,526,848.23
二、现金等价物
三、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560,638.243,576,337.66

六、 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一) 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1、 企业集团的构成

子公司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业务性质持股比例取得方式
直接%间接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罗定市广东省罗定市铁路运输83.43实物出资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广东省罗定市广东省罗定市商业贸易100.00货币出资
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甘肃省酒泉市甘肃省酒泉市铁路建设及运输100.00货币出资
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江西省南昌市商业贸易100.00货币出资
天津巨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津市金融服务100.00货币出资

2、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少数股东持股 比例当期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当期向少数股东宣告分派的股利期末累计少数股东权益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16.57%-3,919,487.5177,787,323.55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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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除外)

子公司名称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合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合计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合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合计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42,761,284.68923,432,013.92966,193,298.60403,108,713.2595,262,774.57498,371,487.8246,310,336.29938,034,023.67984,344,359.96397,605,655.6595,262,774.57492,868,430.22
子公司名称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营业收入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9,886,458.24-23,654,118.96-23,654,118.96-823,080.017,779,032.50-119,435,671.44-119,435,671.44766,3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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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一) 本公司的母公司

母公司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注册资本母公司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母公司对本公司的表决权比例(%)
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金融服务100,000,000.006.036.03

本企业实际控制人是尤明才

(二) 本公司子公司的情况

详见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三) 本企业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深圳德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控制母公司的母公司
深圳德福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受同一最终控股公司控制的企业
深圳市中德福生态园林管理有限公司受同一最终控股公司控制的企业
湖南雪峰森林公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同一最终控股公司控制的企业

(四) 关联交易情况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管理人员工资120,000.00136,500.00
合计120,000.00136,500.00

(五)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关联方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其他应付款深圳德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90,000.00
29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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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或有事项

1、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公正债权文书案

2011年4月26日,本公司之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4个借款合同,分4笔借款总计10,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GZ991011110001、GZ991011110002、GZ991011110003、GZ991011110005,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4月26日,借款利率为6.941%;

2012年3月5日,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GZ991011120001《展期协议》,对上述借款中的1,000万元 展期至2012年8月5日。本公司、深圳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为该借款提供借款保证,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GZ99(高保)20110001、GZ99(高保)20110002、GZ99(高保)20110003、GZ99(高保)20110004、GZ99(高保)20110005、GZ99(高保)20110006、GZ99(高保)20110007。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919.87元,尚余99,995,080.13元逾期未归还。2012年7月24日,应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2)粤广广州第207479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8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执字第1440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2012年11月21日,因对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2)粤广广州第207479号执行证书的公证程序有异议,深圳中技向广州中院申请终结执行,成清波向广州中院申请中止执行。广州中院于2013年3月14日、28日对本案进行了异议听证,并于2013年4月16日下发了《执行裁定书》((2013)穗中法执异议字第广东国恒1号),裁定驳回二异议人的异议,二异议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复议申请。现本案处于执行裁定复议期间,最终复议结果还未确定。

目前,本案正在执行当中。

2、九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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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0日,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00万元 ,借款合同编号为:XD2012032003572,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1月18日,借款利率为13.12%;本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编号为:Y0067020045159;自然人徐保根同步提供连带担保。2012年5月3日,因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未按支付利息,九江银行向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各项利息支出。2012年7月2日,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2月5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本案正在执行当中。

3、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1,500.00万元商票)

2011年11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T-GH20111107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单价为4,320.00元的螺纹钢3,472.25吨,合同总价款为15,000,1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双方签订了《收、发货确认函》、《无质量异议确认函》。2012年5月15日,天津国恒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依双方买卖合同第12条约定的结算方式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商业承兑汇票,出票金额1,500.00万元,此票据上显示的到期日为2012年8月10日,汇票到期后杭州通铁向银行要求兑付时,被银行以无款支付为由拒付。原告杭州通铁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三初字第37号)判决如下:(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编号为TT-GH20111107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15,000,120.00元;(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11日至2012年8月2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35,000.28元。

2013年5月30日,高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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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二(1600万元商票)

2011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GH-TT20110803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单价为4,320.00元的螺纹钢3,509.70吨,合同总价款为15,004,232.00元。合同签订,原告于2011年8月11日在天津市北辰储宝钢材市场与被告办理完交货手续,双方签订了《收、发货确认函》。2011年8月15日,被告天津国恒依双方买卖合同第12条约定的结算方式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商业承兑汇票,出票金额16,004,232.00元,此票据上显示的到期日为2012年2月15日,系到期后无条件支付的商业汇票。原告杭州通铁于2012年2月15日汇票到期后向银行要求兑付时,被银行拒付。原告杭州通铁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三初字第38号)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编号为GH-TT20110803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16,004,232.00元;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自2012年2月16日至2012年8月2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547,487.01元。

2013年5月30日,高院维持原判。

5、杭州通铁三百万零三百七十元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年8月31日,本公司与杭州通铁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杭州通铁如约发货,本公司于2010年9月2日签署《收、发货确认函》,确认杭州通铁已将全部货物发送。2010年9月13日,杭州通铁向本公司开具了总计金额37,500,370.00元的增值税发票,本公司当日支付了7,500,000.00元。至2011年6月16日本公司合计付款34,500,000.00元,余款3,000,370.00元尚未付清。杭州通铁遂将天津国恒诉至法院。2012年4月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三初字第43号)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恒给付原告杭州通铁货款3,000,3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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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恒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杭州通铁从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1年4月11日间以30,000,370.00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从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16日间以12,000,37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从2011年6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支付之日止以3,000,37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

(3)驳回杭州通铁的其他诉讼请求。

6、浦发银行和睦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

2011年5月6日,原告浦发银行与浙江圆融签订《票据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将一张商业汇票质押给银行。该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浙江圆融,出票日为2011年5月5日,到期日为2011年11月5日,金额为人民币4,000.00万元。该汇票作为原告浦发银行在2011年5月6日至2011年11月5日期内向浙江圆融连续提供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主债权的质押担保。同日,浙江圆融在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并进行签章后,将该票据支付给原告浦发银行。2011年11月5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原告浦发银行按规定向天津国恒委托收款但被其拒付,为此原告浦发银行向代付行支付了代付本金4,0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3年1月22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2】浙杭商初字第59号)判决如下:

浙江圆融、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发银行杭州和睦支行支付票据款4,000.00万元及利息1,253,688.89元(暂计至2012年4月25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

6.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3】浙商终字第19号),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7、鸿源小贷纠纷案

2011年6月7日江西国恒与江西恩正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江西恩正将预付款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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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江西国恒,江西国恒收到江西恩正预付货款5,000.00万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在1个月期限内发货。2012年4月江西恩正将其债权转让给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并承诺在2012年5月25日之前支付,后因承诺未及时兑付,鸿源小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9月1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2012】赣立终字第48号),裁定如下:

(1)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0-2号、(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

(2)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周远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1年6月7日江西国恒与江西恩正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江西恩正将预付款5,000.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江西国恒,江西国恒收到江西恩正预付货款5,000.00万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在1个月期限内发货。2011年11月30日,江西恩正与周远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江西国恒、天津国恒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周远理,周远理于2012年4月23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7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2】洪民二初字第78号),判决如下:

(1)江西国恒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周远理预付款5,000.00万元人民币。

(2)天津国恒对上述退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江西国恒、天津国恒共同负担。

9、赣州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11年4月2日,因广东国恒向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购买煤炭,遂到赣州银行滨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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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壹亿元,汇票到期日2011年10月2日,出票人为广东国恒,汇票收款人为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该票据赣州银行滨江支行收取汇票保证金(敞口比例50%)5,000.00万元,敞口部分由其他被告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汇票到期后,广东国恒未按期支付承兑汇票结算票款,由原告赣州银行滨江支行垫付,截至2011年10月20日,广东国恒尚欠原告垫付的票据本金4,999.60万元,逾期利息44.9964万元,总计5,044.5964万元。2011年12月23日,经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1】赣中民二初字第34号),调解书中与本公司有关内容如下:

(1)原告与被告广东国恒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11年12月20日,广东国恒欠原告债权本金、利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833.60万元。2011年12月20日之后的欠款利息以3,590.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2)广东国恒应当于2011年12月26日前偿还原告欠款1,750.00万元,余款2,083.60万元应当于2011年12月30日前还清。广东国恒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承担100.00万元违约金。被告天津国恒、成清波、宋金球、金卫国、周静波、金卫民、徐保根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天津国恒承诺,如其未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确定的第一笔付款义务,自愿同意由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已冻结的存款(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户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43200001801800000863,被冻结金额:16,417,985.83元)直接划拨给原告。

(4)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6万元由上述被告承担,此款应于2011年12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

(5)案件受理费300,13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6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5,065.00元由上述被告承担。

10、平阳县南麂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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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二初字第134号)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阳县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票款1,000.00万元;并以1,000.00万元为基数给付自2011年10月7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20.0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鉴于本案原告的行为涉嫌违法,目前本公司已向天津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委托专业律师积极申诉和抗诉,采取法律手段对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和个人进行追偿。

2013年5月28日,公司提交《再审申请书》,2013年12月10日,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11、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

天津国恒于2012年3月5日开出票号为00100063/20395911,金额为4,000.00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付款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海门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8月1日。2012年3月9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质押给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后因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出现重大诉讼,中国银行海门支行要求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提前还款,但其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汇票到期后,中国银行海门支行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要求天津国恒付款,天津国恒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提供收货凭证,未提供销售发票等资料为由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要求被告给付4,000.00万元。

2013年3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67号,判决如下:

(1)确认本案票据(编号为00100063/20395911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合法有效。

(2)天津国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兑付票据款项4,000.00万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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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4号),驳回天津国恒上诉,维持原判 。

12、陈壮群案

2010年4月19日,申请人陈壮群与被申请人共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由陈壮群向华信泰提供借款人民币1.85亿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4月19日至2010年6月18日,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即按2%每月),逾期未偿还的按日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同时约定,李勇以其持有的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产生的孳息对陈壮群在争议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为陈壮群向华信泰借款之全部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据此,陈壮群与华信泰签订了《质押合同》,与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陈壮群依照约定于2010年4月21日向华信泰提供了人民币1.85亿元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华信泰部分返还了借款。陈壮群称,截止2012年2月29日,华信泰尚欠其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零肆拾叁万贰仟元整(¥120,432,000.00元)。

深圳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2012深仲裁字第588号)如下:

(1)华信泰向陈壮群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432,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2,043,200.00元(暂计至2012年7月31日,此后发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2)华信泰向陈壮群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612,960.00元(暂计至2012年7月31日,此后发生的违约金按照月利率1%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3)华信泰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人民币515,445.00元。

(4)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对华信泰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承担连带支付义务;(5)陈壮群有权拍卖或变卖李勇质押股权并优先清偿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债务;

(6)驳回陈立群要求李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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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泰应向陈壮群支付人民币136,088,160.00元,华信泰应于本裁决送达后十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完毕。

2012年9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590号 )称: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5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华信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特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华信泰、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的财产(以人民币140,449,991.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2)查封被执行人李勇持有的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2,0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

13、颜关伟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

2013年8月27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披露了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6)。根据公告,2013年1月22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2】浙金商初字第31号),调解书中与本公司有关内容如下:

(1)深圳中技欠颜关伟借款本金为3,368.50万元,利息合计1,073.38万元(从2011年2月1日起算至2013年1月21日,600.0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为298.20万元,2,768.5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为775.18万元,[已减除5个月的利息]);

(2)上海云古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荣华东道的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过户至颜关伟或颜关伟指定的主体名下,抵偿债务2,768.50万元;

(3)深圳中技尚欠本金600.00万元及利息1,073.38万元。600.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1%从2013年1月22日期算至归还之日止;2,768.5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房产过户之日止。由除上海云古之外各被告于2013年7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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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付清;

(4)由深圳中技预付房产过户费250.00万元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房产过户的所有费用最终由各被告承担,多退少补),在深圳中技支付250.00万元预付款后,颜关伟申请法院解除对上海云古所有房产的保全措施,同时上海云古将上述第二条所述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

(5)如深圳中技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或上海云古未按上述第二条履行,深圳中技应支付本金3,368.5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仍按月利率2.1%算至深圳中技归还之日止)。

(6)如上海云古未按约履行对上述第二条房产的抵押、过户义务,应对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则放弃对上海云古的追偿权利。深圳国恒、天津国恒、成清波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所涉其他事项各方互不追究。

律师费30万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90,065.00元,减半收取145,0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0,032.50元均由被告深圳中技承担。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96号,特将相关法律纠纷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执行裁定书》中称: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2)浙金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颜关伟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清波的部分房产。2013年8月20日,法院依法委托金华市华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地产进行评估。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关伟与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140.00万元,申请执行人颜关伟申请暂停评估,并于2013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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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0日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2013年11月26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14、颜关伟案二(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案)

2013年9月12日,公司披露了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二(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案)(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53)。根据公告,2013年1月21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2】浙金商初字第30号),调解书中与本公司有关内容如下:

(1)深圳国恒欠颜关伟借款本金为3,368.50万元,利息合计1,073.38万元(从2011年2月1日起算至2013年1月21日止,600.0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为298.20万元,2,768.5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为775.18万元,[已减除5个月的利息]);

(2)上海云古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荣华东道的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过户至颜关伟或颜关伟指定的主体名下,抵偿债务2,768.50万元;

(3)深圳国恒尚欠本金600.00万元及利息1,073.38万元。之后600.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1%从2013年1月22日期算至归还之日止;2,768.5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房产过户之日止。由除上海云古之外各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

(4)由深圳国恒预付房产过户费250.00万元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房产过户的所有费用最终由各被告承担,多退少补),在深圳国恒支付250.00万元预付款后,颜关伟申请法院解除对上海云古所有房产的保全措施,同时上海云古将上述第二条所述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

(5)如深圳国恒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或上海云古未按上述第二条履行,深圳国恒应支付本金3,368.5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仍按月利率2.1%算至深圳国恒归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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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上海云古未按约履行对上述第二条房产的抵押、过户义务,应对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则放弃对上海云古的追偿权利。深圳中技、天津国恒、成清波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所涉其他事项各方互不追究。

(8)律师费30万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90,065.00元,减半收取145,03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0,032.50元均由被告深圳国恒承担。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97号,特将相关法律纠纷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执行裁定书》中称: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2012)浙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颜关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清波的部分房产。2013年8月20日,法院依法委托金华市华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地产进行评估。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关伟与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200.00万元,申请执行人颜关伟申请暂停评估,并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2013年11月26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15、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

原告上海伊航与深圳国恒于2009年5月25日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市场推荐协议书》,约定上海伊航为深圳国恒推荐他人认购天津国恒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深圳国恒向上海伊航支付推荐费。天津国恒对深圳国恒全部推荐费支付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深圳国恒应支付上海伊航推荐费1,215.00万元,现深圳国恒已支付100.00万,尚欠1,115.00万元。2010年6月2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上海伊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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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上海伊航”)诉天津国恒、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一案,经该院公开审理后,2011年3月1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10】二中保民初字第14号),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伊航推荐费1,115.00万元,并自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5月2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金;

(2)天津国恒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原告上海伊航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深圳国恒如逾期给付上述款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天津国恒亦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2,682.00元、鉴定费20,00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国恒承担。

2013年7月2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2013】二中执字第0326号),通知被执行人天津国恒、深圳国恒与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一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二中保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伊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询问代理律师,本案件正在执行中。

16、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

依据相关诉讼文件,原告罗定市财政局诉被告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定惠通铁路公司,原名为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实业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定)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06年8月22日罗定市永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定永盛”)将其持有的原广东罗定铁路总公司100%国有产(股)权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进行交易转让给被告二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与罗定永盛签订了《产权(股权)交易合同》,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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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交易合同交易条件规定,被告二收购上述国有产(股)权后,被告一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原名为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二需共同承担原广东罗定铁路总公司向原告借款所负的全额债务。2006年11月28日,被告一和被告二作为债务人、被告三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抵押担保人、被告四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共同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合同》。根据《还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如期还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本金670,445,095.55元,利息213,734,055.88元。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先后多次依法受理了罗定市财政局诉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原名为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罗定惠通”)、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定”)、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合同纠纷案,并先后作出了相关判决:

(1)根据《民事判决书》(【2012】云罗法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2013)云罗法民初字第798号),分别均判决如下:

① 被告广东罗定惠通和深圳中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金2,000.00万元。

②被告中铁罗定以其抵押的全部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③被告深圳国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2016)粤538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由被告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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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罗定市财政局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分别为9800万元、9800万元、9800万元、9800万元、9800万元、90445095.55元、94401411.03元、53108192.97元、66224451.88元。由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仍在抵押的全部财产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仍在抵押的全部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17、民生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12年7月16日与2012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纳鼎公司先后签订了编号为02462012209100与编号为02462012209500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授予被告纳鼎公司分别为3,000.00万元与1,000.00万元的贴现额度。2012年7月17日与2012年7月24日,被告纳鼎公司持号码为“00100063/20396584”、“00100063/20396583”的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纳鼎公司发放了贴现款。上述“00100063/20396584”、“00100063/20396583”号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收款人为被告纳鼎公司,付款人为被告天津国恒,出票人及承兑人亦为被告天津国恒,汇票金额分别为2,000.00万元、1,000.00万元,出票日分别为2012年7月16日与2012年7月23日,到期日分别为2013年1月16日与2013年1月23日。后持票人委托收款银行收款,被告天津国恒拒绝付款,并出具了《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写明了拒付理由。2013年3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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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诉天津国恒、上海纳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鼎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经该院公开审理后,2014年1月15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688号)及(【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689号)。判决如下:

(1)被告纳鼎公司、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连带支付原告民生银行汇票金额2,000.00万元、1,000.00万元。

(2)被告纳鼎公司、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连带偿付原告民生银行上述汇票款的利息损失(分别以2,000.00万元、1,000.00万元为本金,分别自2013年1月16日、2013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41,800.00元、81,800.00元,财产保全费分别为5,000.00元,合计分别为146,800.00元、86,800.00元(原告民生银行已预交)由被告纳鼎公司、被告天津国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

18、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原告的两份起诉状,2013年3月15日,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奇公司”)以代偿欠款的方式将其合法持有的号码为0010006222549019及号码为0010006222549020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是被告于2012年12月24日出票,付款人及承兑人为被告。收款人为:汉奇公司,两份商业承兑汇票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00万元整(合计10,000.00万元整)。2013年6月9日,原告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城建支行向被告提示付款;2013年6月25日,被告以“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合同向被告支付对价”理由拒绝付款。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事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了本案。

2013年12月1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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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第0010006222549020号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万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5日起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30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14年7月2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4)二中执字第0316号 。

19、汉口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2012年8月,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湖北中试公司”)就其所持有的三张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经原告核查,三张汇票均系商业承兑汇票,均系电子商业汇票,均系天津国恒签发并由天津国恒予以承兑,均于2012年7月27日开出,票据金额均为550.00万元(三张汇票合计金额1,650.00万元),收款人均为湖北中试公司。2013年3月28日,原告将上述票据转贴现背书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西安分部。根据起诉状,2013年7月27日,上述三张商业汇票到期,持票人中国工商银行渭南韩城市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向天津国恒提示付款,但天津国恒拒绝付款。

根据起诉状,原告通过各种形式向要求湖北中试公司履行其法定及约定义务,向原告支付其已向持票人清偿的全部金额,并支付相关利息,但遭到拒绝。原告同时亦通过各种形式向付款人天津国恒追索,要求天津国恒履行其法定义务,向原告支付其已向持票人清偿的全部金额,并支付相关利息,亦遭到拒绝。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口银行”)于2013年9月16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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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受理了本案。2014年2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开庭审理,2014年3月19日,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1650万元,并支付利息(字2013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指令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2)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015年1月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612-1号。

20、江苏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2013年2月22日、2013年2月25日、2013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汉奇公司先后签订了《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CD152813000043、CD152813000044、CD152813000047各一份),《质押担保合同》(编号分别为:ZY152813000009、ZY152813000010、ZY152813000011)各一份。合同约定:为保证上述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汉奇公司以其持有的付款人(承兑人)为被告天津国恒,收款人为汉奇公司,金额分别为1,200.00万元、2,370.7167万元、714.609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汉奇公司于背书处背书并加盖“质押”字样后将上述由被告天津国恒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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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原告。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汉奇公司出具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后原告发现被告汉奇公司涉及其他多笔诉讼,为此,原告向被告汉奇公司出具了《要求追加保证金通知函》,被告汉奇公司虽于2013年6月28日签收了该函,但始终未能追加保证金。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于2013年8月22日、2013年8月25日、2013年8月26日到期兑付,扣除保证金后,造成原告垫款本金分别为人民币840.00万元、1,659.00万元、499.80万元,且被告汉奇公司至今未归还该垫付款。被告天津国恒于质押汇票到期后拒绝付款。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于2013年9月13日就天津国恒、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奇公司”)票据追索纠纷案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了本案。宝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213号、(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214号、(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215号】。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票据款分别为1,200万元、2,370.7167万元和714.609万元;如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从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处取得的上述票据款数额超过了其对被告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应返还给被告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逾期付款利息。

(3)对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由被告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1、厦门海投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自2013年元月6日至2013年元月9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共同签署了四份《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开具了金额分别为5,512,237.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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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4,507.77元、6,439,695.59元及8,684,894.41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办理了承兑手续,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而原告也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亦出具了相应的收货付款确认书。至汇票到期日届满时,被告并未依约支付前述商业承兑汇票所载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拒绝付款。2013年7月22日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了本案。

22、广汇科技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根据广汇科技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科技”,其原名为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16年10月21日变更为当前企业名称)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之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东一法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广汇科技于2009年6月26日与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宇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依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09年1月20日作出的(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及相关全部诉讼权力转让给震宇公司,转让价款为77,665,649.36元。同日,原告与震宇公司及麦校勋签署《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款中62,071,584.36元由震宇公司承担,其余债权转让价款15,594,065元由麦校勋承担。同时,原告同意促使李锐权向震宇公司提供借款62,071,584.36元,将上述借款中的40,000,000元支付给原告作为上述债权转让的价款,剩余债权转让价款22,071,584.36元由震宇公司于收到上述借款之日起两年内还清。此后,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八被告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陆续向原告出具保证承诺书或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承诺对震宇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上述两份协议的约定,震宇公司应承担的其余转让价款22,071,584.36元的付款期限已于2011年7月26日届满,但震宇公司却未依约向原告支付。为此,原告于2012年向法院对震宇公司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达成(2012)东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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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初字第1171号民事调解书,但震宇公司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的付款义务,而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八被告作为震宇公司的履约保证人,虽经原告催促,但至今也未履行代为清偿义务,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八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对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广汇科技的债权转让款22,071,584.36元及自2011年7月2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3、李锐权民间借贷纠纷案

李锐权保证合同纠纷案

根据李锐权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之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东一法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锐权于2009年6月26日与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宇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公司”)及天津国恒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震宇公司提供借款62,071,584.36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如震宇公司未依时还款,则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逾期还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深圳国恒公司及被告天津国恒对震宇公司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其他四被告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陆续向原告出具保证承诺书或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震宇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震宇公司于2011年8月2日向原告归还借款40,000,000元,对于其余借款22,071,584.36元及相关的利息,震宇公司一直未付。为此,原告于2012年向法院对震宇公司及深圳国恒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达成(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2910号民事调解书,但震宇公司及深圳国恒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而包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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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恒在内的无被告作为震宇公司的履约保证人,一直未履行保证义务。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五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对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李锐权的借款本金22,071,584.36元及自2011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4、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被告深圳市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德公司”)因购买钢材的需要,特向原告申请融资授信,为此双方于2012年5月6日签订了《授信协议》,协议约定循环授信额度为人民币玖仟柒佰万元整(97,000,000.00元),授信期间为12个月。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自愿为被告敬德公司在上述循环授信期间与原告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人民币玖仟柒佰万元整(97,000,000.00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敬德公司向原告申请用信,双方于2012年12月28日分别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贷款委托支付协议》,其中根据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有关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敬德公司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玖仟伍佰万元整(95,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现上述主合同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但原告贷款本息尚未清偿,截至2013年6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000.00元及利息1,838,299.74元。虽经原告方多次督促各被告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担保责任,均未果。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南昌银行”)于2013年7月1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传票。

2013年7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537号),根据裁定书,原告南昌银行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广州省广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敬德公司、天津国恒名下96,838,299.74元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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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资产。2014年8月8日,一审已判决。

2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3月15日,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在2012年3月15日至2013年3月7日期间内向顺源公司提供连续发生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因办理贷款、承兑、贷款承诺等表内业务而形成的债权)的额度,最高债权额为3,000.00万元。同日,南京银行与陈坚律、刘璟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陈坚律、刘璟为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的顺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同年4月6日,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顺源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6320396011,付款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顺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万元)为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顺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不超过债权本金1,000.00万元;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等)。质押汇票到期后,天津国恒以通过其他渠道付清了应支付给顺源公司的款项为由拒绝承兑。南京银行聘请律师提起诉讼。2012年12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法院”)依法受理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诉无锡顺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源公司”)、无锡市协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能公司”)、陈坚律、刘璟、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无锡法院公开审理后,该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2】崇商初字第1740号)。2013年9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 顺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南京银行垫款9,661,119.66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9,661,119.6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8万元。

(2)协能公司、陈坚律、刘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顺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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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京银行对票号为0010006320396011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天津国恒向顺源公司应付票款1,00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4)南京银行对登记在编号为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5994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在8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南京银行的债权及顺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南京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2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350.00元,合计86,370.00元,该款已由南京银行预交,由顺源公司、协能公司、陈坚律、刘璟、天津国恒共同负担,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南京银行。

根据案件代理律师介绍,公司正准备起诉顺源公司,以确定相关票据无效。

26、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2011年6月22日被告一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借款2,500.00万元整,并承诺一个月内按时归还借款,天津国恒在取得借款后未依约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天津国恒又出具借据、并承诺于2011年10月22日前归还2,800.00万元人民币,被告周静波、赵文锋、彭磊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据上签字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但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天津国恒至今仍未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借款的行为己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天津国恒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比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按借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补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担保人也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审理,天津国恒称确实于原告诉请日期收到2,500.00万元,但此资金已受原告委托,付款给深圳深世腾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8月21日,天津国恒收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3)衡中法民二初字第25-1号】,冻结银行存款2,900.00万元或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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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等值财产;【(2013)衡中法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罗福生、罗群力、文钰锋、邹桂花、易欣、王威、刘洁房产;天津国恒于2014年5月23日收到公章鉴定结果。

27、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武汉中铁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的前称)组建春罗铁路指挥部承揽了该标段罗定地方铁路第五标段(DK36+700?DK42+300)工程。2006年4月12日,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欠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98,810.00元。2006年4月15日,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三方协议,约定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的债权4,983,341.00元转让给原告,由被告于200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全额支付。后被告不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1)限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欠款本金4,983,341.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4,983,341.00元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6年7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57,495.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由其在履行给付义务时径付原告。

(4)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罗定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已执行完毕。

28、南京金海威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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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南京金海威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金海威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滨民初字第0716号)。依据民事判决书,原告南京金海威公司与被告天津国恒、单县弘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县弘润公司”)、江阴安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安彩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法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金海威公司诉称,2013年11月8日,出票人天津国恒出票给收款人单县弘润公司商业承兑汇票三份,出票金额均为50万元,三份票据合计150万元。经单县弘润、江阴安彩公司连续背书,最后持票人为南京金海威公司。到期后,三份票据均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故而成诉。据此,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国恒、单县弘润公司、江阴安彩公司支付原告南京金海威公司汇票金额1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9、无锡东南旅游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14)二中执字第0502号)。依据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无锡东南旅游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国恒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锡东南旅游公司诉称其背书取得六张商业承兑汇票,该六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出票人均为天津国恒。票据到期后,付款人拒绝付款,故而成诉。法院作出相应判决,判决被告天津国恒支付原告无锡东南旅游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天津国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东南旅游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法院进行相应的执行裁定。

3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武林分行票据追索权利纠纷案

根据调解书原告起诉称:2011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浙实业”)签订《票据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为ZZ9516201100000001),约定以付款人(承兑人)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收款人为甘浙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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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为2011年6月23日,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3日,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为原告在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7月10日期间内向第一被告甘浙实业连续提供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主债权余额提供质押担保。同日,第一被告甘浙实业在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并进行签章后,将该票据交付给原告。同年7月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甘浙实业签订《开立信用证协议书》(编号为95162011280155),约定由原告为第一被告甘浙实业开立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的国内信用证,信用证类型为即期付款,担保方式为10%保证金,同时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作为质押担保。同日,原告按约开立了国内信用证(编号RLC951620110003)。同年7月4日,原告又与第一被告甘浙实业签订了基于上述国内信用证的《国内信用证买方代付业务协议书》(编号95162011280157),约定国内信用证代付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代付行为建行浙江省分行,代付期限为2011年7月4日至2012年1月4日,代付年利率为7.8%,逾期罚息率为执行年利率上浮50%。次日,原告指令代付行将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人民币3,000万元支付给该信用证受益人。2011年12月23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原告向第二被告天津国恒委托收款遭到拒付。2012年1月4日,上述国内信用证代付期限到期,但第一被告甘浙实业亦未按约归还信用证项下代付本息,为此原告向代付行支付了代付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基于以上情况,原告提起诉讼。2012年2月16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法院”)提起诉讼,同日杭州法院依法受理了浦发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经杭州法院公开审理后,该院下发了《民事调解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155号)。经杭州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天津国恒于2012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浦发银行偿付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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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3,0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计算)。

(2)案件受理费195,925元,除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给原告浦发银行97,962.50元外,剩余案件受理费97,96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2,962.5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负担,于2012年6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浦发银行。

(3)被告甘浙实业对被告天津国恒的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双方其他无争议。2012年6月18日,因上述两被告未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鉴此,原告向杭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被告的财产。即: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31097895.83元(利息计至2012年6月18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计算),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从《民事调解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155号)确定的给付之日起至本款项本息全部执行完毕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根据2012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与被执行人甘浙实业在杭州法院协商谈话的笔录,双方同意追加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为甘浙实业提供执行担保。2012年11月2日,杭州法院下发了《执行裁定书》(【2012】杭上执民字第522-2号),根据裁定书,担保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应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32606564.92元及还清之日利息提供执行担保。其中在2012年7月3日先行支付15000000元(该款已付清),余款及相应的应付利息在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在2012年12月20日前付清。现因被执行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00000元还款义务;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亦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执行担保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担保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保证义务的人民币200万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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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即日起冻结、划拨绿佳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正在执行期,尚未执行完毕。

31、浙江金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江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浙江金能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开审理后于2014年4月29日下达了关于浙江金能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1222号)。根据民事判决书原告诉称,2012年12月,被告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鼎公司”)就向原告采购煤炭事宜进行商洽,并愿提供相应的担保即由其股东即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担保,遂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台鼎公司向原告采购煤炭2.3万吨(以实际装船港水测数量为准),并应支付定金1,000,000元,货款在货到指定港口8个工作日付清,逾期支付的,按月息7‰计息,相关运费由被告台鼎公司承担,同时,被告天津国恒为其全资子公司即被告台鼎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书面担保函一份。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台鼎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实际支付定金500,000元,原告则基于上述合同以及被告天津国恒之担保函,即积极组织货源,并于2013年1月8日货运至指定港口。根据上述货物的实际数量、规格等,经双方结算,被告台鼎公司应支付货款16,640,172.81元,海运费817,165.50元。但被告台鼎公司却未能按约付款,经原告多次交涉,仅陆续支付7,500,000元。为此,原告多次专程前往保证人即被告天津国恒处催讨,期间,被告鼎坤公司、张海军也自愿对被告台鼎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拖延支付及迄今未能支付大部分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此,在没收定金500,000元和扣除海运费及其他已付款后,被告台鼎公司仍应支付欠款9,957,338.31元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特提起诉讼。判决如下:

(1)被告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能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857,338元,并按月7‰利率支付上述货款自2013年2月5日起至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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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确定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坤商贸有限公司、张海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坤商贸有限公司、张海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浙江金能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2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91,259元,由被告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坤商贸有限公司、张海军负担。本案于2014年4月29日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32、刘永贤借款合同纠纷案

根据民事判决书原告诉称:2012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及深圳市鹏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鹏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融资顾问方,以下简称“鹏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天津国恒出借人民币(下同)1000万元,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分批发放,月利率为2%;如被告过借款期限未能偿还全部借款本息,除了按约定的利率另外计收逾期期间的利息外,还须按逾期本金每日5‰计收违约金。被告蔡文杰为被告天津国恒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被告蔡文杰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为被告天津国恒在前述《借款合同》下所发生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等债务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依被告《划款指令》,将500万元划入被告蔡文杰账户。同日,被告出具《借款借据》及《收款收据》一份,声明收到委托人发放的5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2年3月16日止。2012年2月22日,原告又依被告《划款指令》,分别将300万元及200万元划入被告蔡文杰及被告天津国恒的账户。被告于同日亦出具《借款借据》及《收款收据》一份,声明收到原告发放的第二批500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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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2年3月22日止。借款期限满后,原告一直催促两被告及时还款。2012年5月20日,两被告向原告指定的收款人鹏海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11,343,334元的招商银行支票,然当原告于5月24日到银行兑现支票时,却被告知该张支票未填写支付密码,且余额不足,无法兑现。次日,原告就此事与被告进行交涉时,被告蔡文杰即向原告出具一张书面《承诺》,然而到了6月份,两被告仍未如约还款。2012年8月24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一张书面承诺,称“本司保证在2012年8月27日至少归还伍佰万元”,但时至2012年9月17日,被告除仅偿还的一小部分利息外,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均未偿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永贤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9.1万元;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永贤偿还上述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以909.1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13年1月2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3)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永贤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万元;

(4)被告蔡文杰对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蔡文杰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6,300元,由原告承担64,000元,两被告承担82,300元。

2014年2月28日龙岗法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正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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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九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1年1月24日,江西国恒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江西国恒向九江银行借款1000万,合同期限至2012年1月20日止。同日天津国恒与九江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天津国恒为江西国恒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九江银行多次催要,江西国恒天津国恒未履行义务。原告诉至江西宜春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10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诉江西国恒、天津国恒借款纠纷案。2012年7月9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2年10月16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6号)。法院判决情况:

(1) 被告江西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九江银行借款1000万元,以及2012年1月21日至2012年4月20日利息、罚息188,890.98元,并承担2012年4月21日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此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6.2942‰,逾期加收50%,计9.4413‰计算。

(2)天津国恒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江西国恒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2,9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西国恒、天津国恒负担。经询问代理律师,本案件正在执行中。

34、曹洪初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曹洪初与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兴厦公司”)签订《建筑钢材供需合同》一份,约定由其向兴厦公司供应建筑钢材,兴厦公司后以涉案商业承兑汇票支付了钢材款。曹洪初遂委托中国银行硕放支行对该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收款,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以无锡广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公司”)未向其发货终止合同为由拒绝承兑票款。故原告提起诉讼。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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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曹洪初支付汇票金额3,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2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曹洪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曹洪初负担。

35、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判决书,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公司”)起诉称:2013年2月5日,青海茫崖盐化股份合作厂(以下简称“茫崖厂”)向天下公司背书转让两张商业承兑汇票,用于向天下公司支付预付款。该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是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出票日期是2012年11月14日,汇票号分别为20797088和20797085,票面金额分别为477.5万元和436万元,收款人为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生公司”),承兑人为天津国恒。天下公司在规定日期持上述汇票向银行委托收款,2013年5月14日被全部拒付,拒付理由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停止支付,2013南民催字第47号和2013南民字第44号”。后天下公司联系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得知,乐普生公司已就上述汇票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2013年5月24日,天下公司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报了票据权利,该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天下公司持上述汇票委托银行收款,2013年7月9日再次被全部拒付,拒付理由为“乐普生公司的背书章有问题。”天下公司认为,其系涉案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该汇票背书连续、经天津国恒承兑,天津国恒作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兑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乐普生公司以背书方式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天津国恒、乐普生公司应当就票据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天下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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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汇票款477.5万元和436万元;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息(自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以477.5万元和43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分别为45,000元和41,68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分别为28,500元和26,500元,由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36.徐州平和园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13年4月12日,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物资”)与包头市汇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源煤炭”)签订《煤炭买卖合同》,2013年5月21日,国恒物资如约向汇源煤炭开具了由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出票人的商业承兑汇票14张共计1亿元整。汇源煤炭收到1亿元票据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货物,汇源煤炭已构成违约。2013年7月24日,国恒物资向汇源煤炭发出《通知函》,基于其已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其退还14张票据,并以其违约之日起,对该14张票据进行止付处理,此后汇源煤炭将14张票据中的9张退还,尚有5张票据未能退还(其中包括该涉诉票据)。

其中,2013年5月21日,天津国恒以出票人身份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500万元,编号00100061/20428691、收款人包头市汇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头汇源公司”)、到期日2013年11月21日),并于票面签章承诺“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票款”。此后流转过程中,经其他各被告依次连续背书至原告徐州平和园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平和园公司”)持有。至该汇票到期日,原告以持票人身份通过银行委托收款遭拒。故而成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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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4)徐商初字第00174号),判决如下:

六位被告天津国恒、包头汇源公司、江苏盛晖燃料有限公司、徐州市润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州通润化工有限公司、新沂市驰远工贸有限公司应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37. 天津鑫茂科技租赁合同纠纷案

经自查,公司发现了一份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12)南民初字第2740号)。依据民事调解书,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鑫茂”)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诉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物资”)。2009年6月15日天津鑫茂与国恒物资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2011年12月31日天津鑫茂与国恒物资协商提前解除上述合同,并确认截止至解除合同时国恒物资尚欠天津鑫茂房租、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65155.5元。因国恒物资未能如期还款,故成讼。经法院调解,天津鑫茂与国恒物资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国恒物资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天津鑫茂给付565155.5元;

(2)如国恒物资未履行前述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8. 陈洪伟合同纠纷案

依据原告陈洪伟的起诉书,被告天津国恒、被告蔡文杰与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因二被告原因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人民币,二被告同意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并约定于2015年6月底前分四次付清,每次支付500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二被告只给付了第一笔款500万元人民币,造成了违约,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9日铁岭法院作出的(2016)辽12民终字第789号,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蔡文杰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洪伟人民币1500万元;

(2)驳回原告陈洪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11800元(原告已预交55900元,缓交5590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蔡文杰承担,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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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30日内缴纳;

(3)二审诉讼费111800元,由上诉人蔡文杰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9. 徐保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天津国恒收到由南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出具的调解书((2014)洪仲调字第180号)。

依据调解书,其申请人为徐保根,被申请人为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和天津国恒,案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述纠纷仲裁案依法由合议仲裁庭先后于2014年11月3日和11月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天津国恒在本案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申请人支付债权转让款人民币6987.65万元和自2014年6月23日公证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申请仲裁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270万元,合计人民币7257.65万元。如被申请人天津国恒逾期不支付上述款项,依法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242628元,由被申请人天津国恒承担;

(3)被申请人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上述两项被申请人天津国恒的付款责任;

(4)调解书不需写明本案争议事实和理由;

(5)双方无其他争议。

仲裁庭审查了上述调解协议。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达成调解协议,是其民事权利,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仲裁庭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未曾支付过上述提及的共7257.65万元人民币的款项。

40.南开法院六宗票据案

依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开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及六份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分别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畅慕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众城国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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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有限公司、嘉善县干窑镇林宇木制品加工厂、绍兴市艾嘉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浙江飞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国恒于2012年11月8日签发票号为00100062 20797056、0010006220797057、00100062 20797058、00100062 20797061、00100062 20797064的承兑汇票,收款人均为另一被告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生公司”),到期日均为2013年5月8日,票面金额分别为352万元、303.8万元、363.5万元、345万元、375.9万元,以及被告天津国恒于2012年11月9日签发票号为00100062 20797068、收款人为乐普生公司、到期日为2013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452.8万元的承兑汇票。上述六张承兑汇票均由被告天津国恒承兑,经多次流转后,分别为上述六原告持有。汇票到期后,被告均未付款。据此,六原告分别向南开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8月9日南开法院分别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403、4404、4405、4406、4407、4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汇总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52万元;给付上海畅慕实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3.8万元,给付浙江众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63.5万元;给付嘉善县干窑镇林宇木制品加工厂票据金额345万元;给付绍兴市艾嘉节能门窗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75.9万元;给付浙江飞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52.8万元.

(2)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352万元为基数、上海畅慕实业有限公司以303.8万元为基数、浙江众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363.5万元为基数、嘉善县干窑镇林宇木制品加工厂以345万元为基数、给付绍兴市艾嘉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以375.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5月8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给付浙江飞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以452.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5月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

(3)案件受理费分别为34960元、31104元、35880元、34960元、36872元、43024元,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五宗案件涉及的鉴定费分别为合计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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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均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第三人乐普生。

41.许烈雄民间借贷案

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许烈雄因2011年至今与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八被告之第一被告)借款合同纠纷诉天津国恒(八被告之第五被告)承担本金、违约金及委托律师费共计9725.4万元连带清偿责任。

42.刘笑鹏律师费用支付纠纷案

依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823号),原告刘笑鹏诉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天津国恒先后与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新东方律所”)签订了一系列的委托代理合同等文件,新东方律所依据合同约定指派律师代理案件诉讼活动以及提供法律服务,但被告始终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用,后新东方律所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相关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负责追偿,现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田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被告天津国恒确认尚欠原告欠款本金775.913万元,以及本案律师费10万元,共计785.913万元,该款项被告应于2015年8月24日前向原告支付;

(2)被告天津国恒应从2013年11月18日开始,以欠款本金775.913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据自查,天津国恒尚未履行上述协议条款。

43.中铁罗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被告天津国恒原是原告中铁罗岑的控股股东,其占有原告公司注册资本144,800万元人民币的99.855%。2015年7月,被告因拖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其持有原告公司的股份被法院执行拍卖,最后抵债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依据有关文件认定被告应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尚有495,000,000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并由此造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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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状况:一是造成罗岑铁路项目建设停滞;二是造成原告拖欠员工工资等。因此,被告应对由上述行为导致的工程欠款利息、误工损失、受理费、拖欠员工工资等损失合计30,350,757.96元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被告涉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抽逃出资行为,原告有权要求其返还出资。为此,原告中铁罗岑以被告天津国恒损害其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请求罗定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罗定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于2015年11月30日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12月29日罗定法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287号,判决如下:

由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30,350,757.96元给原告中铁罗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54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198,554元,由被告天津国恒负担。

44.光大福田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依据起诉状副本,光大银行福田支行提出如下内容:光大银行福田支行、天津国恒、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航于2012年10月18日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但该监管协议签署之后,两被告并未划转监管款项,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且自2014年5月以来,被告一的投资人已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原告光大银行福田支行不配合核查工作,致使原告光大银行福田支行内部上下为处理此事付出了人力物力,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所以原告特请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处理此事而遭受的直接损失200万元。原告光大银行福田支行诉两被告天津国恒与甘肃酒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并请求福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福田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并于2015年11月12日开庭审理。

45.袁德宗民间借贷案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发现一份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原告袁德宗,被告一为东莞市臻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岚贸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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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恒与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定”)分别为被告六与被告七。判决书表明,原告袁德宗诉称,2010年8月30日,袁德宗与臻岚贸易签署《借款合同》,约定袁德宗向臻岚公司提供借款16,2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利率为每年20%,天津国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铁罗定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臻岚贸易到期未能清偿上述本息,因此袁德宗诉至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纠纷进行审理,并判决如下:一、臻岚贸易向袁德宗清偿借款本息;二、天津国恒、中铁罗定及其他被告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6、无锡市航天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2014年1月26日,常州南方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将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天津国恒、收款人均为单县弘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1(票号:00100062/22501572,出票日期2013年11月8日,到期日2014年5月7日,金额:50万元)与商业承兑汇票2(票号:

00100062/22501564,到期日2014年5月7日,金额:50万元)共计金额为100万元作为货款支付给原告无锡航天材料。原告无锡航天材料通过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但在2014年5月9日被告知天津国恒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承兑。故原告无锡航天材料提起诉讼。2016年6月30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04709号】,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航天材料汇票金额1,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5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7、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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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原告广西建工与被告天津国恒签订两份《新建罗定至岑溪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分别约定被告将罗岑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第八标段、第九标段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依照两份合同分别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各100万元,但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不能进场施工,被告至今也没有退还保证金给原告,且经多次催告无果,故原告提起诉讼。

2016年3月1日 及2016年3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5)岑民初字第1650号、(2015)岑民初字第1649号两份民事判决书,结果相同,内容均如下:

被告天津国恒应当返还履约保障金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之日止)给原告广西建工。

诉讼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400元(原告已预交750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负担。

48. 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根据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祥公司”)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一中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力源祥公司于2010年7月2日与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共五家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五家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7月2日至2Ol0年8月2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O.3‰,按日结息。五家被告应及时交付利息,逾期按日息加收利息l%。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五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付款委托书,以电汇方式将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支付给深圳市广意林科技有限公司;同时以现金方式将贷款人民币350万元支付给五家被告。借款期限内,五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五家被告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各方确认:截至2Ol1年6月28日,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五家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74,027,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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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被告于2011年7月3l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1,500万元。

(3)五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3,000万元。

(4)五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1,800万元。

(5)五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项11,027,994元全部还清。

(6)如被告各方逾期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五被告如违反任何一期还款的约定,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原、被告各方别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995元,减半收取204,4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9,498元,由五被告承担,并于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49. 天津创捷投资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根据天津创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捷公司”)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一中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创捷公司于20l0年lO月12日原告与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共五家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五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8O万元;借款期限自201O年10月12日至2Ol0年1O月3O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O.3‰,按日结息。五家被告应及时交付利息,逾期按日息加收利息l%。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五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付款委托书,以本票方式将借款人民币4,580万元支付给被告天津国恒。借款期限内,五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五家被告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各方确认:截至2Ol1年6月28日,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五家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47,401,385元。

(2)五被告于2011年7月3l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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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五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l,000万元。

(4)五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700万元。

(5)五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顶24,401,385元全部还清。

(6)如被告各方逾期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五被告如违反任何一期还款的约定,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原、被告各方别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880元,减半收取138,4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3,440元,由五被告承担,并于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50. 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根据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亚伦”)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苏商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江苏亚伦于2011年3月19日与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奥”)及被告一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金”或“被告一”)、被告二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益峰源”或“被告二”)、被告三签订《ST四维股份预认购协议书》,同日,江苏亚伦、江苏帝奥与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被告一至被告五签订《股份预认购担保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被告三至被告五对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在《ST四维股份预认购协议书》中所负的相应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4月20 日江苏亚伦与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九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江苏亚伦退出《ST四维股份预认购协议书》及相关协议书的履行,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退还并支付江苏亚伦相关款项,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被告三至被告九对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的上述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据此,原告江苏亚伦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1)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江苏亚伦借款本金4.9亿元,并承担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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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江苏亚伦公司律师代理费3,685,599元;

(3)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六被告对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及第二项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六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进行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九、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17年10月9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津02民破1号之三,经天津二中院查明:在债权申报期内,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秦路路等82位债权人分别申报了债权。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对上述债权进行了审查,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核通过。法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等77位债权人的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等77位债权人的债权合计金额3,474,753,429.23元。

十、 其他重要事项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1431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截至财务报告日,尚无相关结论。

除上述其他重要事项外,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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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一) 应收账款

1、 应收账款分类披露

类 别期末数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256,333,527.0499.80256,333,527.04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511,703.280.20511,703.28100.00
合 计256,845,230.32100.00256,845,230.32100.00
类 别期初数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256,333,527.0499.80158,718,586.4761.92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327,894.880.1398,368.4630.00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183,808.400.07183,808.40100.00
合 计256,845,230.32100.00159,000,763.3361.91

(1)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名称账面余额坏账金额账龄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17,570,264.9417,570,264.944-5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25,596,029.0025,596,029.005年以上100.00预计无法收回
上海豫政实业有限公司4,011,560.004,011,560.005年以上100.00预计无法收回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23,735,788.0023,735,788.004-5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上海华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0,327,775.0030,327,775.004-5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11,760,000.0011,760,000.003-4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9,767,195.009,767,195.004-5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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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名称账面余额坏账金额账龄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公司5,875,000.005,875,000.004-5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上海驭鑫实业有限公司127,689,915.10127,689,915.103-4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合 计256,333,527.04256,333,527.04

(2)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名称账面余额坏账金额账龄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上海大跃商贸有限公司327,894.88327,894.883-4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上海锦凡实业有限公司69,500.8069,500.805年以上100.00预计无法收回
福建十景建材有限公司75,740.0075,740.005年以上100.00预计无法收回
上海鼎企商贸有限公司26,900.0026,900.004-5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上海国梁实业有限公司6,000.006,000.005年以上100.00预计无法收回
福建永祥商贸有限公司5,667.605,667.605年以上100.00预计无法收回
合 计511,703.28511,703.28

2、 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期末余额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坏账准备余额
上海驭鑫实业有限公司127,689,915.1049.71127,689,915.10
上海华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0,327,775.0011.8130,327,775.00
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25,596,029.009.9725,596,029.00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23,735,788.009.2423,735,788.00
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11,760,000.004.5811,760,000.00
9,767,195.003.809,767,195.00
合 计228,876,702.1089.11228,876,702.10

(二) 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

类 别期末数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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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比例 (%)金额计提比例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374,094,640.3359.18321,056,510.6985.82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256,561,172.2640.59603,001.700.24
组合1:按账龄计提2,340,585.680.37603,001.7025.76
组合2:合并范围内关联方254,220,586.5840.22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1,430,314.430.231,351,465.2594.49
合 计632,086,127.02100.00323,010,977.6451.10
类 别期初数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金额比例 (%)金额计提比例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628,315,226.9199.47257,352,430.6040.96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2,399,841.170.38536,233.7222.34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930,314.430.15930,314.43100.00
合 计631,645,382.51100.00258,818,978.7540.98

(1)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债务人名称账面余额坏账金额账龄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50,000,000.0050,000,000.004-5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28,599,525.9228,599,525.925年以上100.00预计无法收回
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0,000,000.0050,000,000.004-5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8,260,000.008,260,000.005年以上100.00预计无法收回
天津市恒运通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52,817,028.0052,817,028.004-5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5,310,199.321-2年预计可收回金额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40,000,000.0040,000,000.003-4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无锡广建投资有限公司28,000,000.0028,000,000.003-4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389,900.46716,970.142-3年30.00预计可收回金额
1,421,000.001,421,000.004-5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13,298,000.0013,298,000.005年以上100.00预计无法收回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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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名称账面余额坏账金额账龄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213,986.6312,213,986.635年以上100.00预计无法收回
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公司10,000,000.0010,000,000.005年以上100.00预计无法收回
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135,000.009,135,000.003-4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天津凯达恒昌市政设施制造有限公司8,650,000.002,595,000.002-3年30.00预计可收回金额
天津万联顺发商贸有限公司6,000,000.006,000,000.004-5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深圳市兆和祥经济信息有限公司5,000,000.005,000,000.005年以上100.00预计无法收回
深圳市众鼎安贸易有限公司2,000,000.002,000,000.004-5年100.00预计无法收回
上海三都澳实业有限公司1,000,000.001,000,000.005年以上100.00预计无法收回
合 计374,094,640.33321,056,510.69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①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账 龄期末数期初数
账面余额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账面余额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1年以内488,047.805.0024,402.39430,210.645.0021,510.53
1至2年430,210.6410.0043,021.06380,829.8410.0038,082.98
2至3年333,526.5530.00100,057.971,588,800.6930.00476,640.21
3以上1,088,800.6940.00435,520.27
合 计2,340,585.6825.76603,001.702,399,841.1722.34536,233.72

2、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往来款479,158,964.58479,127,278.86
股权转让款52,915,938.3952,915,938.39
罗岑拍卖款45,310,199.3245,310,199.32
涉诉往来款40,000,000.0040,000,000.00
股利12,213,986.6312,213,986.63
员工借款2,327,831.821,974,229.31
押金159,206.28103,750.00
合 计632,086,127.02631,645,382.51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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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债务人 名称款项 性质期末余额账龄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坏账准备 余额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往来款180,490,963.465年以上28.59
往来款200,000.004-5年
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往来款50,000,000.004-5年12.4350,000,000.00
往来款28,599,525.925年以上28,599,525.92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往来款890,352.675年以上11.26
往来款49,328,057.784-5年
往来款14,258,222.003-4年
往来款6,623,758.542-3年
往来款45,794.701-2年
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往来款50,000,000.004-5年9.2250,000,000.00
往来款8,260,000.005年以上8,260,000.00
天津市恒运通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52,817,028.004-5年8.3652,817,028.00
合 计441,513,703.0769.85189,676,553.92

(三) 长期股权投资

项 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971,727,562.28356,214,255.59615,513,306.69971,727,562.28288,840,000.00682,887,562.28
合计971,727,562.28356,214,255.59615,513,306.69971,727,562.28288,840,000.00682,887,562.28

1、对子公司投资

被投资单位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本期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575,443,306.69575,443,306.69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246,184,255.59246,184,255.5930,114,255.59246,184,255.59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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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单位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本期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50,000,000.0050,000,000.0010,030,000.00
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100,000,000.00100,000,000.0037,260,000.00100,000,000.00
天津巨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00,000.00100,000.00
合 计971,727,562.28971,727,562.2867,374,255.59356,214,255.59

(四) 投资收益

项 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853,352,030.49
合 计-853,352,030.49

十二、 补充资料

(一) 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项 目金 额备注
1.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111,665.25
2.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1,809,800,991.75
3.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3,212,117.38
4.少数股东影响额17,188.26
合 计-1,813,141,962.64

(二)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本年度上年度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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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27-1.62-1.95-1.62-1.9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23-0.41-1.06-0.41-1.06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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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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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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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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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附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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