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64 证券简称:国恒1 公告编号:2018-02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2016年度、2017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
担任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工作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年度审计报告,董事会现就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如下:
一、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事项
担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发表意见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6年度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事项
1、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贵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2016年12月15日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但仍存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即公司存在重整不成功转入清算的可能,贵公司也未能就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我们无法判断贵公司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6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2、审计范围受到重大限制:
(1)对外担保、抵押事项及诉讼情况无法判断:
贵公司面临较多的诉讼等或有事项,我们未能获取贵公司真实、完整的诉讼、抵押、担保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预计这些或有事项对贵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2)我们对贵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往来及银行存款执行了函证程序,但回
函比例极低,我们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进而无法判断其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
(3)我们无法对贵公司应收款项、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对其是否存在减值及减值金额做出判断,及其对贵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4)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识别贵
公司的全部关联方,无法合理保证贵公司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及这些交易可能对贵公司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5)由于贵公司上年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类型审计报告且业务基
本停滞,相关人员变动,未提供完整的资料,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定本年年初数是否恰当,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可能对贵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二)2017年度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事项
1、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贵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2016年12月15日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但仍存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即公司存在重整不成功转入清算的可能,贵公司也未能就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我们无法判断贵公司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2、审计范围受到重大限制
(1)对外担保、抵押事项及诉讼情况无法判断
贵公司面临较多的诉讼等或有事项,我们未能获取贵公司真实、完整的诉讼、抵押、担保等财务资料,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预计这些或有事项对贵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2)我们对贵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往来及银行存款执行了函证程序,但回
函比例极低,我们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进而无
法判断其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
(3)我们无法对贵公司应收款项、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对其是否存在减值及减值金额做出判断,及其对贵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4)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识别贵
公司的全部关联方,无法合理保证贵公司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及这些交易可能对贵公司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5)由于贵公司上年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类型审计报告且业务基
本停滞,相关人员变动,未提供完整的资料,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定本年年初数是否恰当,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可能对贵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二、公司董事会对影响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1、会计师认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董事会认为,公司目前正
处于重整程序之中,但重整计划草案尚未获得表决通过,未来存在重整计划草案无法获得表决通过或者表决通过后未能获得法院批准等原因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的风险。因此,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会计师认为未能获取完整的诉讼、抵押、担保等法律及财务资料,无
法实施满意审计。公司董事会一直在整理核查诉讼、担保事项,但由于公司这几年人员流失、变动频繁,目前公司无法判断是否已对诉讼、对外担保相关情况全面掌握。其次,管理人在重整期间按照法院的要求接受公司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并对相关债权进行审核,当前,重整程序仍在推进,针对公司的债权体量尚未形成最终的定论。
3、会计师上述分别所列第2大项的第(2)—(5)项,因过去子公司江西
国恒、广东国恒物资经营处于停滞状态、甘肃酒航建设未有实质进展等情况,导致审计机构范围受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公司董事会充分尊重和重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上述意见,其目的是为了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未来财务经营方面的各项风险。董事会将继续努力加强公司治理,尽力解决公司的历史遗留问
题,同时积极推进重整进程,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