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嘉泽新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鹏
                                      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33 层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晓雷
                                      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33 层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新能”、“上市公司”、“公
 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许可[2017]1099 号)核准,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371.2341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26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24,407.75 万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3,3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
 民币 21,107.75 万元。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1,228.05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879.71 万元。公司股票已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嘉泽新能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
 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担任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    海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1       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海通证券已与嘉泽新能签订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券交易所备案。                                 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2
                                                    上市之保荐协议》,该协议已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海通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3                                                   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
                                                    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
4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违规事项。
     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
5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
6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违法违规情况。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海通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海通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内部控制制度。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9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情况”。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情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11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情况”。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嘉泽
12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新能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事项。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嘉泽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新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嘉泽
14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新能未出现该等事项。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嘉泽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15                                                新能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海通证券严格执行现场检查
16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嘉泽
     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17                                                    新能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
                                                      事项。
     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每月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
     实施等承诺事项。                                 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
18                                                    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
                                                      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嘉泽新能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
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
相关规定。
    海通证券对嘉泽新能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
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
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嘉泽新能不存在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