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1、关于1998年8月11日公司为重庆海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重庆分行
申请开立信用证项下的借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已于2008年7
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2、公司在2002年6月27日第二届第8次董事会上审议通过了对子公司西藏扎
布耶锂业高科技公司5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担保期限: 2003年8月26
日-2010年1月26日),有关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3、2008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
白银扎布耶锂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之
控股子公司)2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担保期限半年(从2008年12月13
日至2009年6月12日),同时承担连带责任。2009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的2009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担保事项,有关公告刊登于2008年12月13日和
2009年1月16日的《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 www.cninfo.com.cn )
上。
上述担保总额占公司本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9.59%。其中,为子公司西
藏扎布耶锂业高科技公司5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和2008年12月11日,为白银扎布
耶锂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
司)2000万元贷款提供的担保属于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二、独立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中,公司在为重庆海棠的担保事项中反映出本公司在对外担保
等内部控制中存在不足,希望公司管理层加快对重庆海棠担保事项的解决,尽早
免除公司的担保责任。同时,我们敦促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的要求,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严格防范对外担保风险。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牟文 沈明宏 范红东 廖锡铭
200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