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简称“观韬”)接受中山华帝燃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观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
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观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观韬律师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观韬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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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观韬律师验证:
1、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3 月20 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中山华帝燃具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召开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
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4 月15 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
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观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观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749,863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4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观韬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观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3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观韬律师验证: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全部议案,
无人提出新的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观韬律师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监票、计票的全过程。
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票数同意通过。
3、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观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观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
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见证律师:曹 蓉
刘 燕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