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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3.21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3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产生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章 董事长的职责
第五章 董事的任职资格、任期、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及提议程序
第七章 会议通知
第八章 出席会议及表决
第九章 会议记录及决议
第十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赋予的职权。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
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
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的召开,负责会议记录等。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1/3,董
事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产生。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候选人名单,由公
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2、董事会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董事会
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公司董事会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均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人数的 1/2 以上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六条 董事长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长的职责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或授权他人代表签署;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八)提名公司直属子公司董事或董事长人选;
(九)处理董事会权限内的事务;
    (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的任职资格、任期、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掌握与董事职权和责任有关的经验和知识;
    (三)具有实施董事职权能力并愿意承担义务和责任;
    (四)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
    (五)与公司事务没有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禁止担任董事的其他情
形。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董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根据本公司董事会内部的分工,董事的权利为:
    (一)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参与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参与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参与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参与制订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方案;
    (六)参与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参与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八)参与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九)参与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十五条 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相应职权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及提议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
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
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
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
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章    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
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董事会秘书处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公告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八章   出席会议及表决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
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处、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
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
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
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
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
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
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
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一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
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
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
确要求。
                    第九章   会议记录及决议
    第四十二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对董事
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
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
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
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
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
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十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
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五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
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对董事会
工作提出新的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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