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三届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管理办法》和公司
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
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5、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为 2018 年 3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3 月 21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名:
李宝山 蒋 敏 朱 丹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