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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2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管理层工作调整,钱
娟萍女士将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钱娟萍女士仍将在公司继续担任副董
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相关职务。公司董事会对钱娟萍女士担任总经理期间
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张月明先生(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总经
理,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钱娟萍女士
为公司执行总裁的议案》,同意聘任钱娟萍女士(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执行总
裁,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3 月 21 日
附件:张月明先生简历
    张月明,男,汉族,1968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在职大学学
历,经济师,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主要工作经历如下: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9
月担任海宁市财政税务局长安财政税务所干部;1992 年 9 月至 1998 年 9 月历任
海宁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科、会计管理科科员、副科长;1998 年 9 月至 2001 年 11
月历任海宁市政府办公室贸易科科员、副科长;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1 月历
任海宁市财政局党委委员、预算会计核算中心主任、经济建设科科长;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4 月担任海宁市治江围垦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2005 年 4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海宁市财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08 年 5 月至 2010 年 6 月兼
任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2 月历任海宁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副主任、海宁市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2012 年 2 月至 2015 年 1 月
担任海宁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尖山新区管委会主任、副县级干
部;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 月担任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主任;2017 年 2 月至今
担任海宁中国皮革城党委书记;2017 年 3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2018 年 3 月
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
    张月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
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钱娟萍女士简历:
    钱娟萍,女,汉族,1962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工程师,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主要工作经历如下:1984 年至 1997 年就职于海宁
丝厂;1997 年至 2007 年 10 月止历任皮管委办公室负责人、皮管委副主任;1999
年至今历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执行总裁。
现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执行总裁,并兼任海宁中国皮革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
    钱娟萍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 3,757,7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与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
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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