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四条 监事会由 8 名监事组 第四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
成,设监事长 1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 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应当
1 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 1 人,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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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 第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3 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监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召开 监事会主席应在十日内作出召开监
监事会的决定。 事会的决定。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提议时; (二)监事提议时;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
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
议时; 的决议时;
4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 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
议和临时会议,监事长应当分别提前 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临时会议召开 5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日前进行通知。但是,在遇有紧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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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由的情况下,可以提前 1 天或当天通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记名表决制,可采用举 实行一人一票记名表决制,可采用举
手、投票等方式进行。监事会临时会 手、投票等方式进行。监事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 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
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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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
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 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
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
的,视为弃权。 的,视为弃权。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注:《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的“监事长”称谓均改为“监事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