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按照本制度
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
者关系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
快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
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
互动平台上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
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
流活动,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现场沟通及说明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
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
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
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体现对所有投资者的公
平对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股东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与投资者的交流活动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
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
当拒绝回答。公司若组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
动,应在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
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动平台上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直接负责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络,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
处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
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
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