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序 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 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1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版)、《深圳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
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董事主持。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主持。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2 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事主持。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会。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 (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15-1-1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前述购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买、出售的资产不含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 事项,前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原材料、
准已纳入年度经营预算的,且公司主业生产 燃料和动力以及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有
经营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关的资产,但若因进行资产置换而涉及购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有关的资产,但若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则应包含在内;
因进行资产置换而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五)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
的,则应包含在内; (三)、(七)项所述担保事项;
(五)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 三)、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六)股权激励计划;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其他事项。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份总数。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4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