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序 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 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
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 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
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 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
技术系统。 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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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
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
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
议投票外,尽可能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 议投票外,还将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网络
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投票平台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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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 的,视为出席。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
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应当向股
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方式表决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行使表决权。如同一股东分别持有公司A、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其持有的A股股东账 行使表决权。
户与B股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投票;
B 股股东应当通过 B 股股东账户投票。股
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
3 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 A 股、B 股分类)
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
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
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
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
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
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
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
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
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
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网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
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 方式表决的,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4 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
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网络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
投票方式的,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 方式表决,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日之前(不含当日)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
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
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 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子数据。 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
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
录入系统。
5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
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
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
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
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
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
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深圳 第八条 公司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深
6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九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第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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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互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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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 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午 3∶00。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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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 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
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 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服务密码”。 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
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 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
果。 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
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
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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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
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
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 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
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 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
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 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
弃权。 表决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投票的提案,
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
11 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
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
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
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
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12 第十六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 第十六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
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
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
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 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
选举票视为弃权。 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
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
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
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
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
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
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
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
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
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
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
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 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圳证
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
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 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
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 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
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 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为准。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 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 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提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
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 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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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予以公布。 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保证自身 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大会网络投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
票的网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 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
密义务。 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
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
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
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
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
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
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
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
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
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
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股东大会见证律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
师,并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 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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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无 新增: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
露。
15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原第二十一条顺延。
无 新增: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
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
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
果。
16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
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
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原第二十二条顺延
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的“议案”均改为“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