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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安堂: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2
债券代码:112336           债券简称:16 太安债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减少、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3 月 21 日下午 2:50 。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3 月 20 日—2018 年 3 月 2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3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3 月
20 日下午 3:00—2018 年 3 月 21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金园工业区揭阳路28号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麒麟园中座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柯树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表决权股份数
304,692,601,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76,895.5 万股的 39.6242%。
    2、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表决
权的股份数 304,589,701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76,895.5 万股的 39.6109%。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
102,900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76,895.5 万股的 0.0134%。
    4、中小投资者参加情况
       中小投资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表决
权的股份数 102,900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76,895.5 万股的 0.0134%。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 意 304,692,5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02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9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程秉律师和于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太安堂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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