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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创业: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2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精神,本着实
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2.关于对外担保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403.63 万元。
1998 年 12 月,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世界银行贷
款 498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3,403.63 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
厅为其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公司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提供了反
担保。2014 年,公司与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和宁
夏贺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原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
用权的划分协议》和《关于变更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协
议》,收回宁夏贺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近郊、南环
高速南侧、植兴公路南北两侧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约
6212 亩土地的使用权,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世
界银行的贷款由公司自行处理,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
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若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将按 2011 年 12 月 8
日银川中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确定的债务清偿比例进行清偿。
报告期内,此笔担保的状况未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
意见
       鉴于公司2017年末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董事会计划2017年
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董事会
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事项尚需提交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
引》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报告期内,纳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均能
按照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信息披
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
常进行。公司对 2017 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
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
业、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薪酬方案尚需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稳健的会计原则,依据
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可能
发生损失的部分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尚需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六、关于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日常关联交易相关材料,结合宁夏宁
东铁路有限公司以前年度实际运营情况,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铁路
运输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2018-2020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制订的《2018-2020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目前
的实际情况,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规划尚需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聘请 2018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在 2017 年年度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过
程中,能够按照《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
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恪尽职守,较好地
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出具的《2017 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7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内控状况。同意提请股东大会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
用合计不超过 55 万元。本事项尚需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因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期限届满进行更换,符合《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无故免职或更换的情形。
    2.关于提名罗立邦先生、吴春芳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程序合法有效并已征得罗立邦先生、吴春芳女士书面同意,相关董
事会审议程序亦合法有效。
    3.罗立邦先生、吴春芳女士均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具有上市公
司工作经验,接受过证券及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业务培训,具备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罗立邦先生具有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吴春芳女士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独立
董事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
     4.经核查,罗立邦先生、吴春芳女士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 146 条和公司《章程》第 10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亦
不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本事项尚需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文君     赵恩慧   袁晓玲
                                               2018 年 3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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