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二十三次
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3 月 18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2018 年 3 月
21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5 名,实际参加表决
的董事 5 名。公司三名监事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胡革伟先生主持。经认
真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3 月 2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成都前锋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胡恩平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鉴于公司拟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修改为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拟增加一名非独立董事。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胡恩平先生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何年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修改为“公
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拟增加一名独立董事。经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何年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核无异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 2018 年 4 月 9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3 月 21 日
附件一:
董事候选人胡恩平简历
胡恩平,男,1976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毕业于军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2005年至2009年中国人民大学商
学院企业管理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高级企业文化师。曾任
总装军械技术研究所储存供应研究室工程师,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公关部主管、科长,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品牌管理部高级主管、部
长助理;自2014年5月开始,历任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品牌
公关部总监、营销传播部总监兼华南事业部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
委书记、总经理助理兼华南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公关总监、兼党委宣传部部长、品牌与公共关系部部长。
附件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何年生简历
何年生:男,1970年1月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毕业于南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高级工商管理硕士。2006年3月
至2011年3月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1年3月至今为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附件三: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何年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
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
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
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何年生
2018 年 3 月 21 日
附件四: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何年生为成都
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
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
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
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