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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化工: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1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3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3 月 19 日
15:00 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 A 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蔡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5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273,620,17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9.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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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98,563,1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700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75,057,02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8489%。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1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5,320,17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886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73,54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5,249,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05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1%。
    2、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73,54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5,249,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05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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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73,54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5,249,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05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 273,580,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5%;反对
3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5,280,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472%;反对 3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273,54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5,249,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05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1%。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73,54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5,249,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05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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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综合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
    同意 273,346,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1%;反对
202,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0%;弃权 70,9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5,046,9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6372%;反对 202,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87%;弃权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1%。
    8、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的议案》
    同意 273,620,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5,320,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73,620,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5,320,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已刊登在 2018 年 2 月 27 日、3 月 7 日、3 月 13 日的《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为 2018-016《2017 年度报告摘要》、
2018-017《2017 年度报告全文》、2018-019《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
告》、2018-024《关于 2018 年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公告》、2018-026《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8-027《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8-038《关于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18-043《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议公告》、2018-045《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春明、潘泽洲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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