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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1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
细的核查;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毛
中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提名毛中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8 日常关联交易安排的议案》《关于转让所属
市政社区设施资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转让所属“三供一业”资产
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
见如下:
    一、聘任提名事项
    聘任毛中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聘任毛中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提名毛中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毛中华先生具备担任公
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我们同意提名毛中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事项
    经充分了解和查验,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
往来主要是由于公司与关联方购销货物、电力、基建及维修工程、
综合服务等关联交易产生的,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3〕56 号提及的情况;并已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本人认为,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它关
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
保行为,没有出现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列举的违
规担保行为。
    三、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2017 年,公司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去产能、“处僵
治困”等专项工作,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本着谨慎性
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对 2017 年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各类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可回收金额进
行了充分评估和分析,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本人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更加公允、真实地反映
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同
意计提相关减值准备。
    四、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2017 年度履行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所必须的,均由协议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等价有偿的
原则订立,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的确定,遵循了国
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关联交易规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
行,本人同意以如下方式处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公司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综合服务协
议》;公司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徐州大屯工程咨询
有限公司按照原协议的服务范围及新价格标准签订《工程设计、监
理、地质钻探、工程勘察、测绘服务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江苏大屯煤电铁路运输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原协议内容
及新价格标准签订《铁路设施维护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维护服务协议》;
公司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中煤大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
司按照原协议内容及新价格标准签订《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维护服务协
议》;公司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协议内容及标准签
订《煤、电供应协议》;公司与中煤电气有限公司按照原协议内容及标
准签订《材料、配件、设备买卖协议》;公司与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原协议内容及标准签订《材料、配件、设备买卖协议》;
公司与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协议内容及标准签订《材
料、配件、设备买卖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签
订《龙东煤矿资产委托运营及煤炭供应协议》;公司与中天合创能源有限
责任公司新签订《业务承揽服务协议》;执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及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金
融服务。除上述协议外,继续执行尚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在本议案表决中,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同时,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将在
股东大会上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五、转让所属市政社区设施资产、“三供一业”资产事项
    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将所属市政社区设施资产、“三供一业”转让
给关联方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减轻公司负担,
促进公司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对公司的独立性亦无不利影响。本人同意本
次转让。
    独立董事(签字):
                                        2018 年 3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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