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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1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8-06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
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安”)发来
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等相关文件,因广东揭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广东揭商”)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沪 0114 民初 676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案件已被
法院受理(案号:(2018)沪 02 民终 3027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 年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恒安与广东揭商、林榜昭共同签署了投资协议
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上海恒安以自有资金 1,000.00 万元委托广东揭商
进行投资;协议期限为 2014 年 2 月 12 日至 2017 年 2 月 11 日;投资年回报率第
一年为 10%,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为 8%;林榜昭为本协议提供担保。截至协议到期
日,广东揭商未能按照协议如期偿还本金 1000 万元并支付从 2015 年 2 月 12 日
至 2017 年 2 月 12 日期间的投资回报 160 万元,总额共计 1160 万元。该事项公
司已在历年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详见公司 2014-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
    2017 年 2 月 21 日,上海恒安委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担任代理人,代理上
海恒安与广东揭商、林榜昭的企业借贷纠纷案件。2017 年 5 月 5 日,上海市嘉
定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沪 0114 民初 6761 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
通知书》,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8)。
     2018 年 1 月 22 日,公司收到(2017)沪 0114 民初 6761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广东揭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恒安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 , 并 于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偿 付 原 告 上 海 恒 安 借 款 利 息
1,600,000 元,被告林榜昭对被告广东揭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
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
       二、本次诉讼的情况
    上诉人广东揭商与被上诉人上海恒安、林榜昭合同纠纷案,上诉人因不服上
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 0114 民初 6761 号《民事判决书》,特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二审定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开庭审
理。
       1.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 0114 民初 6761 号民
事判决书,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恒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2)请求被上诉人一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2. 事实与理由:
       1)揭商公司与恒安公司之间系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原审法院将其认定为借
贷合同关系,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①2014 年 2 月 12 日,揭商公司与恒安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从协议名
称看,揭商公司与恒安公司拟建立的是一种投资关系,而非借贷关系。
       ②《投资协议书》内容显示,揭商公司与恒安公司之间系投资合同关系。
       ③《投资协议书》的实际履行来看,揭商公司与恒安公司系投资关系。
       2)《投资协议书》约定固定的投资回报及无论盈亏均归还本金,违反了法律
规定,属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亦无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该案二审定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开庭审理,故对公司影响暂不合适进
行预测,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转送的(2018)沪 02 民终 3027 号《上诉状》;
    2. 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揭商、林榜昭诉讼二审传票等文件。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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