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修订)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
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8
号要求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
作规程。
第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与
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
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
意见。
第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上述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
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报内容。
第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
报工作规程》废止。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4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