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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天孚通信: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天孚通信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振亚               联系电话:0512-62938502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永伟               联系电话:0512-6293823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不适用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是
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4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7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7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无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无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7次
                                       东吴证券关于天孚通信 2017 年度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东吴证
                                       券关于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东吴证券关
                                       于天孚通信 2016 年度内控自我评价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报告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关于天孚
                                       通信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东吴证券关于
                                       天孚通信 2016 年度跟踪报告、东吴
                                       证券关于天孚通信 2017 年半年度跟
                                       踪报告、东吴证券关于天孚通信 2017
                                       年持续督导培训情况的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是
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7 年 8 月 4 日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最新减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持股份规定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介机构积极配合保荐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原因及解决措
                                                       履行承诺
                                                                    施
1、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
的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
长六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支农、欧洋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         是          不适用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期间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的
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六个月;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公司股东苏州追梦人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朱国栋、王志弘及公司董事于守妍、谢犁承
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期间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
的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
长六个月;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
     公司监事李恒宇、王显谋、鞠永富承诺: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
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届满
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邹
支农、欧洋、朱国栋、王志弘、谢犁、于守妍同时承诺,
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本公司/本人将
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
公司/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减持股票的,减持收益归天孚通信
所有,本公司/本人将在发生违反承诺减持行为后三十日内
将减持收益支付给天孚通信;逾期未支付的,以本公司/本
人在天孚通信处应取得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
2、稳定股价的措施:
     A、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
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
盘价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B、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预案按照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
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顺序依次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触发公
司回购股份程序。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④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是   不适用
a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b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
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c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2%。上述 b 和 c 项不能同时满足时,则以满足
c 项条件为准。
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
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回购股份的决议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公司可以终止本次股份回购。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值,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程序。
③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b 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上述 a 和 b 项不能同时满足时,则以满足 b 项条件为准。
④控股股东启动增持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
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控股股
东可以停止本次股份增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程序。
③有义务增持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
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
b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2%。
上述 a 和 b 项不能同时满足时,则以满足 b 项条件为准。
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增持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
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停止本次股份增持。
⑤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⑥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需要履行上述关
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义务。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
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
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
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
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
内实施完毕。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公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并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措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前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公
司违反前述承诺不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不赔
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
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控股股东天孚仁和承诺: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天孚通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天孚仁和将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
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时天孚仁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并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30 个
工作日内启动回购措施。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天孚仁和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
任:(1)天孚仁和将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2)天孚仁和违反前述承诺不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时天孚仁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或不赔偿投资者
损失的,天孚通信可暂扣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的现
金分红,直至天孚仁和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天孚通信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
法承担以下责任:(1)本人将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违反前述承诺不赔偿投
资者损失的,天孚通信可暂扣以后年度应分配给本人
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
4、主要股东持股意向的说明
    控股股东天孚仁和作出说明:天孚仁和作为天孚通信
的控股股东,严格履行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
内,天孚仁和意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天孚通信总股
本的 2%;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天孚仁和意向
                                                       是   不适用
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天孚通信总股本的 5%,减持价格
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天孚仁和减持股
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
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天孚仁和在减持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 2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朱国栋作出说明:本人作
为持有天孚通信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天孚通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锁
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意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
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2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
月内,本人意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的
4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应
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 2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5、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实际控制人邹支农、欧洋
出具书面承诺:如应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苏州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高安市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
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需为员工
以及劳务派遣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 天孚通
信、高安天孚因未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制度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其愿在毋需天孚通
信、高安天孚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共同承担所有相关补缴和
赔付责任。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天孚
仁和/邹支农/欧洋将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2、天孚仁和违反前述承诺拒不承担天孚通
信、高安天孚补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由此产生
的任何罚款或损失的,以天孚仁和在天孚通信处应取得的     是   不适用
现金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邹支农/欧洋违反前述承诺拒不
承担天孚通信、高安天孚补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
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罚款或损失的,天孚通信在以后年度应
分配给天孚仁和的现金分红中,按其持有天孚仁和股权的
比例,以其应承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
6、关于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支农、欧洋和主要股东朱国栋出具
了《关于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承诺函》,承诺如下:如今
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两免
三减半所得税税收优惠而被国家有关税务部门追缴企业所
                                                       是   不适用
得税款,将共同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市前各年度
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相关费用。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
担以下责任:1、邹支农/欧洋/朱国栋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邹支农/欧洋违反前述承诺拒
不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市前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税款及相关费用的,公司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的
现金分红中,按其持有天孚仁和股权的比例,以其应承担
金额为限予以扣除。朱国栋违反前述承诺拒不承担公司补
缴(被追缴)的上市前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相关费
用的,公司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朱国栋的现金分红中,以
其应承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和保证本公司长期稳
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实际控制人邹支农、欧
洋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朱国栋出具了《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
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
事与天孚通信和高安天孚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从事与
天孚通信和高安天孚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
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2、本公司(本人)在
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天孚通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
东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天孚通信和高安天孚相竞争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
接对竞争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
的投资,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任何业务上的
帮助。3、本公司(本人)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
何商业机会与天孚通信和高安天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
能有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天孚通信和高安
天孚,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天孚通信和高安天孚。违
反承诺的约束措施:1、天孚仁和/邹支农/欧洋/朱国栋将
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天
孚仁和/朱国栋违反前述承诺给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造成损
失的,天孚仁和/朱国栋将在发生违反承诺行为后三十日内
                                                       是   不适用
将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遭受的损失补偿给天孚通信;逾期
未支付的,以天孚仁和/朱国栋在天孚通信处应取得的现金
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邹支农/欧洋违反前述承诺给天孚通
信、高安天孚造成损失的,其将在发生违反承诺行为后三
十日内将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遭受的损失补偿给天孚通
信;逾期未支付的,天孚通信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
和的现金分红中,按其持有天孚仁和股权的比例,以其应
承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
8、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实
际控制人邹支农、欧洋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朱
国栋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
容如下:1、本公司(本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天孚通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期间,本公司(本人)及
本公司(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天孚通信及其全资
子公司高安天孚的资金,不得与天孚通信、高安天孚之间
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天孚通
信、高安天孚向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2、本公司(本
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天孚通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期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       是   不适用
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天孚通信、高安
天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
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依法签
订协议,严格按照天孚通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高安天孚的《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履行回避表
决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天孚通信及
其股东以及高安天孚的合法权益。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1、天孚仁和/邹支农/欧洋/朱国栋将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
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
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天孚仁和/朱国栋违反
前述承诺给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造成损失的,其将在发生
违反承诺行为后三十日内将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遭受的损
失补偿给天孚通信;逾期未支付的,以其在天孚通信处应
取得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邹支农/欧洋违反前述承
诺给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造成损失的,其将在发生违反承
诺行为后三十日内将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遭受的损失补偿
给天孚通信;逾期未支付的,天孚通信在以后年度应分配
给天孚仁和的现金分红中,按其持有天孚仁和股权的比
例,以其应承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
9、关于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函
    苏州天孚仁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邹支农、欧洋关于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单位
(本人)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时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作出如下承诺: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公司/本人承诺切
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
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邹支农、欧洋、朱国栋、王志弘、于守妍、梅慎实、赵鹤
鸣、周中胜、ZHOU,ZHIPING、罗正英、徐飞、曹辉、陈
                                                         是   不适用
凯荣等全体董事及高管人员关于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承诺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时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如下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
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
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
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
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
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0、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苏州天孚仁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单位作为苏州天
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孚通信\")的控股股东,
现就规范和减少与天孚通信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统称\"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承诺如
下:1、本单位在作为天孚通信控股股东期间,本单位及本
单位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不与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
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向本单位及本
单位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2、
本单位在作为天孚通信控股股东期间,本单位及本单位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天孚通信及
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
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单位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
则,依法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天孚通信《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履行回避表决和
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天孚通信及其子
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承诺函受中国法律管
辖,对本单位有约束力。
邹支农、欧洋、朱国栋承诺:本人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       是   不适用
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孚通信\")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持有天孚通信 5%以上股份的股东),现就规范和减少与
天孚通信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天孚通
信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承诺如下:1、本人在作为天
孚通信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
其他方式占用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不与天孚通信
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
不得要求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
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2、本人在作为天孚通
信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
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之
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
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依法签订
协议,严格按照天孚通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
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履行回避表决和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以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承诺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对本人
有约束力。
1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苏州天孚仁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单位作为苏州天
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孚通信\")的控股股东,       是   不适用
现就避免与天孚通信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
统称\"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
事项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并未以
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
业务,并未拥有与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可能产生同业竞争
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出资份额等,或在任何天孚通信
及其子公司的竞争企业中有任何权益。2、本单位在作为天
孚通信控股股东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
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不会直接或间接对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的竞争企业进行收
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也不会以任
何方式为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的竞争企业提供任何业务上
的帮助。3、本单位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
机会与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
争,则本单位将立即通知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并将该商
业机会让予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4、本承诺函受中国法律
管辖,对本单位具有约束力。
邹支农、欧洋、朱国栋承诺:本人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孚通信\")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持有天孚通信 5%以上股份的股东)现就避免与天孚通信
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天孚通信及其子
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事项承诺如下:1、截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
事与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与天孚
通信及其子公司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
权、出资份额等,或在任何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的竞争企
业中有任何权益。2、本人在作为天孚通信实际控制人、主
要股东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会直接
或间接对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的竞争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
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
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的竞争企业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
3、本人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天孚
通信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
将立即通知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天
孚通信及其子公司。4、本承诺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对本人
具有约束力。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不适用
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振亚                  李永伟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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