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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
16日下午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变更原因
(1)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并规定自2017年5
月28日起施行;
(2)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
补助》(财会[2017]15号),新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3)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并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 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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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 年4 月28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5月10日修订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
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
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
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企业对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该项会计政策的变更不涉及以前
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
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活动有关
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
报,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3)针对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公司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将按
《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规范了企业财务
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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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
最新会计准则进行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关于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规
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备查文件
1、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