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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4-14
关于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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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09H051 号 
    致: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和成”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参加新和成2008 年度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和成2008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新和成2008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9 年3 月23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站上公告并与2009 年4 月8 日进行了会议提示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8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2008 年财务决算报告》; 
    5、《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7、《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议案》; 
    8、《关于对三花控股及三花股份提供担保的议案》;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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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关于续聘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09 年4 月13 日上午9 点半;网络投票时间为2009 年4 
    月13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点 
    为浙江省新昌县鹤群大酒店。 
    (三)2009 年4 月8 日,新和成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决定取消上述议题中 
    的第10、11、12、13、14 项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的表决。该等事项新和成于2009 
    年4 月9 日再次在前述媒体中进行了公告和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的相关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 
    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09 年4 月7 日本公司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98 人,共计代表股份213,458,611 股,占新和成股本总额的 
    62.40%。其中: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3 人,代表股 
    份3,039,331 股,占新和成股本总数的0.8885%。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 人,代表股份210,419,280 股,占新和成股本总 
    额的61.52%。 
    本所律师认为,新和成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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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其中第六项议题为特别 
    决议事项,其他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和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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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O 九年四月十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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