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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日期:2009-04-13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修订稿)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控制度,充分发挥公司 
    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 
    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 号的相关要求和 
    《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 
    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 
    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 
    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 
    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 
    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2 
    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召开会议,对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审计 
    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 
    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 
    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 
    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上述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 
    面记录,由相关当事人签字。按监管要求在年报中披露并报告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 
    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审计委 
    员会委员在上述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 公司总会计师负责联系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 
    通、协商工作,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3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废止。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 年4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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