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 年 5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734 号文《关
于核准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
复》核准,上海钢联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1,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3 元。公司首发募集资金于 2011 年 6 月 2 日全部到账,经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1]第 107 号”
《验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
监发行字[2007]500 号)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自 2011 年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来,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通过公开发行
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距离本次董事会审议配股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
计年度,因此,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公司本次配股
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