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配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配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
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
审核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配股相关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后,参加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上
述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配
股发行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后认为,公司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配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申请
配股的资格和条件。
本次配股方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公司配股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
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配股方案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
有合理性且切实可行。本次配股定价方式公平公允,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配股方案及预案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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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
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
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以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配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
认为:公司关于配股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相关规
定,就本次配股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作出了风险提示并提出
了应对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公告》以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于配股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和《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函》,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无需就本次配股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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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
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无需就本次配股发行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且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鉴证报告。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六、关于董事会审议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程序
我们认为,公司审议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配股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独立董事:胡俞越 王恒忠 马勇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