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就为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第
一期解锁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7 年度限
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第一期解锁条件已达
成,公司拟为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
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符合《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本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监事会认为本次为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
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上述事项的实施。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为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锁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宋 华 高 山 刘亚岚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