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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集团关于公司与国际金融公司(IFC)拟签署贷款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17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国际金融公司(IFC)拟签署贷款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满足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
资金需求,进一步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向国际金融公司(IFC)(以下简称“IFC”)
提出申请一笔不超过 4,000 万美元的长期借款,详见公司 2017 年 7 月 22 日刊登
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的《丰林集团关于签署贷款意向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63)。现该笔申请已经 IFC 同意,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国际金融公司(IFC)拟签署贷款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 IFC 签署
贷款协议。现将贷款协议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 协议各方介绍
    借款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际金融公司(IFC)
    二、 协议的主要内容
   1. 贷款金额:4,000 万美元
   2. 贷款用途:借款人应依照贷款协议附件 I 所列的交易费用和财务计划,将
贷款资金用于资本开支和营运资金类投资。
   3. 贷款利息:
    (a) 在不违反“违约利率利息”的前提下,相应借款人应在每一付息日, 通过
以适用于放款的利率支付每笔放款的利息以支付前一计息期中尚未偿贷款本金
金额的利息;但是, 对于付息日前十五(15)日内作出的一笔放款,该次放款的利息
应在放款日起第二个付息日进行支付。利息按日计算;利息应以每一计息期中实
际天数和一年三百六十(360)天按比例加以计算。
    (b) 任一利息期的利率应为以下两者之和: (i) 利差;和 (ii) 伦敦银行同业
拆借利率。
   4. 还款日
    还款日           该贷款的提款期的最后一日终止营业时的未偿还款项
  2020 年 4 月 15 日                         11.1%
  2020 年 10 月 15 日                         11.1%
  2021 年 4 月 15 日                          11.1%
  2021 年 10 月 15 日                         11.1%
  2022 年 4 月 15 日                          11.1%
  2022 年 10 月 15 日                         11.1%
  2023 年 4 月 15 日                          11.1%
  2023 年 10 月 15 日                         11.1%
  2024 年 4 月 15 日                          11.2%
   5. 费用
   (a) 借款人应依照百分之一(1%)的年利率针对不时尚未发放或取消的贷款向
IFC 支付一笔以美元为货币的承诺费。
   (b) 借款人应依照其贷款本金金额的百分之一(1%)向 IFC 以美元支付一笔前
端费用, 该等费用应在以下两者较早之日支付:(A)本协议签署日后第三十(30)
日; (B)贷款的首次放款之日的前一天。
   (c) 借款人还应以美元为货币向 IFC 每年支付一万美元(US$10,000)的贷款资
产监管费, 如果借款人和 IFC 同意对全部或部分本次贷款进行重整, 则借款人和
IFC 应在诚信基础上协商向 IFC 支付一笔适当的款项, 用于补偿 IFC 员工因该等
重整事宜而付出的额外劳动。
    三、 本次贷款相关的担保措施及偿债保证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国际”)拟与 IFC 签署《发
起人保证协议》,为本次贷款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及实际控制人刘一川先生拟与 IFC 签署《股权保留协
议》,在有任何金额可被 IFC 用于发放贷款协议项下的款项至借款人对 IFC 的负
债得到全部清偿之前,均应在法律或权益上直接或间接地保持持有(全面摊薄后)
发起人保证人至少百分之百(100%)的股本权益、借款人至少百分之三十(30%)
的股本权益, 且该股本权益不涉及任何被禁止的转让。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百色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广西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及
丰林亚创(惠州)人造板有限公司拟与 IFC 签署《子公司保证协议》,为本次贷
款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拟与 IFC 签署《房地产抵押协议》,以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为本次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四、 本次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贷款为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能有效的提高公司现金流,保障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继续保持高质量健康发展势头,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的战略
目标。
    五、 备查文件
   1、 丰林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 丰林集团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 丰林集团独立董事对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 《贷款协议》(中文版)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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