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期员工股计划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南
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的第一期员工股计划调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的调整符合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目前的实际情
况,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凝聚力、稳定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
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
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内
容进行调整,并同意按照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执行员工
持股计划。
独立董事 :平其能、顾海、王玉春
2018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