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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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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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集团: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1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集团”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于 2013 年 4 月完成。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或
“保荐机构”)为光正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光
正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广州证券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保
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注册资本                            50,333.2800 万元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
注册地址
                                 路 266 号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
主要办公地址
                                 路 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永麟
联系人                           朱星毓
联系电话                         0991-376655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3 年 4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保荐代表人                       梁彬圣、钱亮
                                 全面督导期: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持续督导期间
                                 募集资金专项督导期:
                                 2015 年 1 月-2017 年 12 月
                                 2017 年年报披露时间:2018 年 3 月 16
年报披露时间
                                 日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
注册地址
                                 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
主要办公地址
                                 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保荐代表人                       梁彬圣、钱亮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情况
(一)主要保荐工作      1、尽职推荐阶段
                        广州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
                        市的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统
                        筹非公开发行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各方确定
                        的工作时间表推进相关工作;根据公司的委托,组
                        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书
                        及相关其他文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和公司情
                        况的变化,统筹修订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文件;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与公司共同确定发行方案、价
                        格和时间安排;协助公司顺利完成股票发行及上市
                        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
                        (1)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监督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
                        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
                        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5)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持
                        续督导年度报告、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6)在全面督导期间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分中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
                        行培训工作。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机 1、在发行审核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
构工作的情况             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
                         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
                         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
                         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
                         沟通,具体包括:
                         (1)积极向保荐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按照规定
                         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2)积极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避
                         免高管人员侵占公司利益,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
                         (3)避免对外提供不符合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
                         定的担保;
                         (4)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保证关联交易的
                         公允性,同时严格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5)督促其他中介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
                         作。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 1、在发行审核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2、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
                         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
                            意见。
                            其中: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督导工作包括:
                            (1)对发行人的日常法律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等重大事项进行督导并出具
                            专业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督导工作包括:
                            (1)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投资计划及项目进展进行督导;
                            (2)作为发行人的审计机构对发行人需审计的财务
                            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5 年 1 月 22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管理部发来的《关于
对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 16 号),对
公司 2014 年的亏损原因、净利润修正后差异较大的原因及控股股东子公司是否
存在违约行为等内容进行了重点关注。保荐机构对上述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出
具了核查意见。
    2017 年 5 月 4 日,公司接到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的通知,杭州市萧
山区人民法院从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账号 146001511010000176)扣划合同纠纷
款人民币 1,282,819.03 元。2017 年 5 月 5 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 1,282,819.03
元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补足至人民币 3,080,000.00 元。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5 日
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公告(见公司公告 2017-029 号)。保荐机构对有关情况和文件
进行了核查,出具了核查意见。
     六、其他事项
    2013 年 9 月,原保荐代表人陈代千先生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广州证券委派汤毅鹏先生接替陈代千先生对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相应
职责。
    2016 年 12 月,原保荐代表人汤毅鹏先生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广州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梁彬圣先生接替汤毅鹏先生对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
作履行相应职责。
    2017 年 4 月,原保荐代表人张昱先生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广州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钱亮先生接替张昱先生对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履
行相应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
募集资金专户已经注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对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募集资金使
用及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按照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梁彬圣                    钱亮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胡伏云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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