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OO九年四月八日第五届董事会二OO九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
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公司在参股公司的派驻人员需指
定一名人员为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联络人。联络人具体负责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
息收集、整理工作,并应就可能发生或已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具体承办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联络人应根据董事会秘
书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
相关内容资料。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
事项或情形,其联络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真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2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十)提供担保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重大交易参照如下标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集团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集团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集团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
达到上述规定时,按上述规定办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也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应当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规定。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规定所述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3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视同公司行为。
二、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遵循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三、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四、涉案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五、公司出现的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十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八、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生产流水线连续五个工作日4
停工停产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十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直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