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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股份: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15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8]01280005 号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股份公司”)管理
层对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东港股份公司
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
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对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确保该认定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我们的责
任是对东港股份公司上述认定中所述的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
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
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
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 我们的鉴证工作为
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
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
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未来也
必然有效,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
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中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罗军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夏瑞
                                           2018 年 03 月 13 日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说明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7
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
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
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
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
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
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
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
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
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
公司,北京东港嘉华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上海东
港数据处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山东东港数据处理有限公司,
郑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新疆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青岛瑞宏科技有限公
司、天津征瑞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东港瑞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东港瑞宏科技
有限公司,广西瑞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甘肃图腾印务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
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
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商业票据印刷业务、
智能卡生产制造和个性化处理业务、数据处理及邮发封装业务、标签产品(含RIFD
标签)生产制造业务、个性化彩色印刷业务、电子票证类业务,彩票销售类业务以
及档案存储和电子化业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
子公司的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在建工程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销售与收入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生产及采购管理,财务报告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担保业务管理
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市场竞争风险,原材料波动风险,需求下滑风
险、管理系统风险和销售管理风险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
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
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
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
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
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
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
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
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
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
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
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
果超过税前利润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
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3)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5)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包括:
    (1)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
    (2)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3)重要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03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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