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72号)
核准,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8.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3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0,115,602.5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19,884,397.42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及
上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三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或“募集
资金专户”),截至 2018年2月26日,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账号 专户余额(元)
1 宜安云海轻合金精密压铸件生产基地项目 78190188000118564 168,334,395
非晶合金(液态金属)精密结构件产业化扩
2 78190188000118303 171,324,565
产项目
3 非晶合金(液态金属)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8190188000118482 81,341,040
三个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需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
将及时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
信建投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开户银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和查询。
四、公司及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新苗、张宇可以随时到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券。
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
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
八、开户银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中信建投证券,并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投证券经现场检查
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
户银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
力。
十、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监管协议
第六条的规定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开户银行存在未配合
中信建投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中信建投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
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中信建投证券应当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中信建投证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中信建投证
券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
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开户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上述工作。
十二、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