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英力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1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英力特
              股票代码:000635
                   收购人财务顾问: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2018 年 2 月
                         2-2-1
                                                        目        录
第一节 特别声明 ........................................................................................................ 3
第二节 释义 ................................................................................................................ 5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 7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8
      一、         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8
      二、         对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的核查 ............................................................. 8
      三、    对收购人主体资格、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其他附加义务及诚信记
      录的核查 ................................................................................................................ 8
      四、         对收购人的辅导情况 ........................................................................... 11
      五、    对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方
      式的核查 .............................................................................................................. 11
      六、         对收购人本次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 11
      七、         对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对价情况的核查 ....................................... 11
      八、         对收购人授权和批准情况的核查 ....................................................... 12
      九、         对过渡期安排的核查 ........................................................................... 12
      十、         对收购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12
      十一、          对本次收购对英力特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影响的核查 ............ 13
      十二、          对收购标的权利限制及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 15
      十三、 对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英力特及其相关人员的业务往来及安排的
      核查……............................................................................................................... 15
      十四、 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上市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
      情形的核查 .......................................................................................................... 16
      十五、          豁免要约收购 .................................................................................... 16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1 号——上市公司收购 .............. 19
                                                            2-2-2
                           第一节 特别声明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受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担任
本次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
顾问,并就本次收购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
   本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审慎调查后出具。
   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中金公司提出的财务顾问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收购
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
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提供,国家能源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书面
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2、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
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
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
作程序,旨在就《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
限《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
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4、对于对本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等
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作出判断。
   5、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
                                  2-2-3
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收购报告书》以及有关本次收购
的公开披露信息。
                                2-2-4
                            第二节 释义
   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收购人/国家能源集团    指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收购人/上市公司/英力 指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特
国电集团               指    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前名称为“中
                             国国电集团公司”
神华集团               指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国家能源集团
                             更名前的名称
中国神华               指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合并               指    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
                             发改革[2017]146 号)批准,国电集团和神华
                             集团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更名为国家能
                             源集团,作为重组后的母公司,吸收合并国
                             电集团
本次收购               指    合并完成后,国家能源集团承继取得国电集
                             团间接持有的英力特共计 51.25%的股份,成
                             为英力特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第 16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
                             年修订)》
                             《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神华集团有限责
146 号文               指    任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7]146
                             号)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币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财务顾问报告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               指    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
本财务顾问、中金公司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2-5
《收购报告书》         指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
本报告、本财务顾问报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英力
告                          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
                            报告》
   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
五入造成的。
                                2-2-6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1、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
购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已对收购人申报文件进行核查,确信申报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3、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
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
   4、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5、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
度;
   6、与收购人就收购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经依照相关法规要求签署了持续
督导协议。
                                 2-2-7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收购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收购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第 16 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编写《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对收购人基本情况、收购决定及目的、收购方式、
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
六个月内买卖英力特股份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资料等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财务顾问按照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收购人《收购报告书》的内
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所披露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的核查
    为深入践行能源革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进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和供给
侧结构性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经国务院国资委 146 号文批准,国家能源集团和国电集团拟进行两集团层
面的合并。
    本次收购系国家能源集团因吸收合并国电集团而承继取得国电集团间接持
有的英力特 51.25%的股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目的的描述真实、客观。
三、对收购人主体资格、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其他附加义务及诚信记录的核
   查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的实力、从事的
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进行核查。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名称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95 年 10 月 23 日
                                     2-2-8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      乔保平
注册资金        10,209,466.11498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
             91110000100018267J
代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开展煤炭等资源性产品、
                煤制油、煤化工、电力、热力、港口、各类运输业、金融、国
                内外贸易及物流、房地产、高科技、信息咨询等行业领域的投
                资、管理;规划、组织、协调、管理神华集团所属企业在上述
经营范围        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化工材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化学品)、纺织品、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的销
                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1995 年 10 月 23 日至长期
出资人          国务院国资委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 22 号
通讯方式        010-5813 1088
    国家能源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且已经按照《收购
办法》第五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国家能源集团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并合法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法律法规禁
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的经济实力
    国家能源集团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合并口径):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979,259,454,861.31      931,540,071,299.36     899,025,275,979.77
总负债                 463,749,421,583.88      436,975,464,374.84     400,753,172,501.64
所有者权益             515,510,033,277.43      494,564,606,924.52     498,272,103,478.1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333,314,306,493.08      320,180,073,120.54     323,506,871,196.52
权益
资产负债率                        47.36%                  46.91%                 44.58%
                                       2-2-9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247,117,633,242.56       236,048,961,630.75    324,430,330,022.49
净利润                  25,925,929,876.83        19,989,667,664.86     48,425,948,181.4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12,734,289,188.25         8,740,076,212.74     26,966,402,551.20
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3.90%                    2.72%                 8.26%
    国家能源集团主要从事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开展煤炭等资源
性产品、煤制油、煤化工、电力、热力、港口、各类运输业、金融、国内外贸易
及物流、房地产、高科技、信息咨询等行业领域的投资、管理;规划、组织、协
调、管理神华集团所属企业在上述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化工材料及化工
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品、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的销
售。截至 2016 年底,国家能源集团总资产为 979,259,454,861.31 元,净资产为
515,510,033,277.43 元。2016 年度,国家能源集团实现营业收入 247,117,633,242.56
元,实现净利润 25,925,929,876.83 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国家能源集团财务状况正常,持续经营状况良好。
    (三)收购人的管理能力
    本次合并前,国家能源集团持有上市公司中国神华的控股权。中国神华是
A+H 股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明确,业绩良好,运作规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国家能源集团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四)收购人的其他附加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已按要求披露的情况外,收购人不存在需承担
其他附加义务的情况。
    (五)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国家能源集团不
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不能清偿的情形;国家能源集团最近五年内未受过
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国家能源集团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
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2-2-10
四、对收购人的辅导情况
   在本次收购中,本财务顾问对国家能源集团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公司法》、
《证券法》、《收购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辅
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国家能源集团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
义务和责任,具备进入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在持续督导期间,本财务顾问将承担持续督导责任,督促国家能源集团及其
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方式的核
   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国家能源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
国务院国资委,其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国务院国资委
                             100%
                           国家能源集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收购人股权控制结构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真实、完整和准确。
六、对收购人本次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国家能源集团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英力特的股份
系因吸收合并国电集团承继而来,因此国家能源集团获得该等股份不涉及现金支
付,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亦不涉及利
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质押融资的情形。
七、对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对价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国家能源集团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英力特的股份
系因吸收合并国电集团承继而来,故本次收购不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对价的情
                                    2-2-11
况。
八、对收购人授权和批准情况的核查
     (一)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 年 8 月 25 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 146 号文,批准本次合并。
     2、2018 年 1 月 4 日,国家能源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国家能源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合并相关
事项。
     3、2018 年 1 月 4 日,国电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合并相关事项。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合并所必要的中国境内反垄断申报通过有权监管机构审查;
     2、有权监管机构豁免国家能源集团对英力特的要约收购义务。
九、对过渡期安排的核查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稳定经营,国家能源集团暂无在过渡期内对上市公司资
产、业务、员工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安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安排有利于保持英力特的稳定经营,有利于
维护英力特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对收购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国家能源集团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英
力特主营业务或者对英力特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
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国家能源集团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英力
                                   2-2-12
特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国家能源集团暂无对英力特现任董事会或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国家能源集团与英力特的其他股东之间未就
英力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英力特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可能阻碍本次收购
的限制性条款,国家能源集团暂无对英力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国家能源集团暂无对英力特现有员工聘用计
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国家能源集团暂无对英力特分红政策进行重
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国家能源集团暂无对英力特业务和组织结构
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及其披露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相关计划有利于维持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保护中小股东的
利益。
十一、 对本次收购对英力特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影响的核查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国家能源集团承继取得国电集团间接持有的英力特共计
51.25%的股份,成为英力特的实际控制人。英力特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
国资委。本次收购对英力特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
                                2-2-13
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国家能源集团与英力特将保持相互间的人员独立、资产独
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英力特将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并在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为保持英力特的独立性,国家能源集团
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公司将持续在人员、资
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相互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违
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收购前,国家能源集团和国电集团同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央企集团,
两者之间无关联关系。
       本次收购完成后,国家能源集团将间接持有英力特 51.25%的股份,并成为
其实际控制人。目前,英力特主要从事电石及其系列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聚
氯乙烯、烧碱及其系列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特种树脂生产及销售;电力、热
力的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有 PVC、P-PVC、烧碱、电石等。国家能源集团及其
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范围不包括电石化工业务,主要产品与上市公司亦没有重
合。因此,本次收购完成后,国家能源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与英力特的主营业务
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为进一步避免未来潜在的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国家能源集团承诺如下:
   “1、本次合并完成后,本公司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本公司将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尽力
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本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
   2、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合并完成之前对上市公司作出的关于避免
                                  2-2-14
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由本公司继续履行。”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收购前,国家能源集团和国电集团同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央企集团,
两者之间无关联关系。因此,国家能源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
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本次收购完成后,国家能源集团将间接持有英力特 51.25%的股份,国家能
源集团及其关联方与英力特之间的交易将构成关联交易。为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
的关联交易,国家能源集团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若存在确有必要
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相关关联交易,并
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及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国家能源集团已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进一步
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事项出具书面承诺,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
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二、 对收购标的权利限制及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标的未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股
权权属真实、合法、完整,本次收购不存在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十三、 对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英力特及其相关人员的业务往来及安排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下属
企业不存在与英力特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下属
                                 2-2-15
企业不存在与英力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更换英力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因此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下属企业不存在对拟
更换的英力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计划,亦不存在其他任何类
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除本财务顾问报告披露的信息
外,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下属企业不存在对英力特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
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四、 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与国电集团及其关联方存在因正常业务
经营而产生的经营性往来。除上述正常业务经营外,国电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
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五、 豁免要约收购
   本次收购前,国家能源集团未直接或间接持有英力特任何股权。国家能源集
团于本次收购完成后承继取得国电集团间接持有的英力特 51.25%的股份,从而
持有英力特股份超过 30%并成为英力特的实际控制人,因此触发对英力特的全面
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收购人可以向中国
                                   2-2-16
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之情形,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2-2-17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1 号——上市公司收购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         财务顾问
上市公司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名称
证券简称            英力特                       证券代码   000635
收购人名称或姓名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否变    是 √       否 □
化                  最终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购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协议收购                       □
                    要约收购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收购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146 号文及收购人与国电集团签署的《国家能源
                    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的约
                    定,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更名为国家能源
                    集团,作为重组后的母公司,吸收合并国电集团。
方案简介
                    合并完成后,国电集团注销,国家能源集团作为合并后公司继续存
                    续。国家能源集团同时承继及承接国电集团的全部资产、负债、业
                    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合并完成后,国家
                    能源集团承继取得国电集团间接持有的英力特 51.25%的股份。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1.1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填写 1.1.1-1.1.6,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
           1.2.1-1.2.6)
1.1.1      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
                                                             √
           代表人与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否相符
1.1.2      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投资关系
           及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及收购人披露
           的最终控制人(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是否清晰,资料完整,并
           与实际情况相符
                                        2-2-19
1.1.3   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          不适用,收购人
    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资料完整,并与实          控股股东和实
    际情况相符                                        际控制人为国
                                                          务院国资委
1.1.4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   √
    子女,下同)的身份证明文件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
                                                     √
    留权或者护照
1.1.5                                                     国家能源集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
                                                     √   团 : B8803340
    户号码)
                                                          55,0800000736
                                                          不适用;本次收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          购完成前,收购
    控制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         人仅控制中国
    份                                                神华一家上市
                                                          公司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
    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
    的情况
1.1.6   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
    情况是否相符(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     √
    制的,应说明具体控制方式)
1.2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自然人)
1.2.1   收购人披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
                                                          不适用
    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1.2.2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文
                                                          不适用
    件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
                                                          不适用
    留权或者护照
1.2.3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最近 5 年的职业和职务             不适用
    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不适用
1.2.4   收购人与最近 5 年历次任职的单位是否不存在
                                                          不适用
    产权关系
1.2.5   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心
    业务、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实际情          不适用
    况相符
1.2.6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
                                                          不适用
    户号码)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         不适用
    份
                                  2-2-20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
    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不适用
    的情况
1.3     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1.3.1   收购人是否具有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
                                                              收购人已出具
    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 3         √
                                                              相关承诺
    年无违规证明
1.3.2   如收购人设立未满 3 年,是否提供了银行、海
    关、税务、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
                                                              不适用
    关部门出具的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最近 3 年的无违规证明
1.3.3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
                                                    √
    施,是否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
    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1.3.4   收购人是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
    诉讼或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1.3.5                                                         收购人控制中
    收购人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国神华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
    规范运作问题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或者有关部              不适用
    门的立案调查或处罚等问题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
    占用其他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违规为其              不适用
    提供担保等问题
1.3.6                                                         收购人最近三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              √
                                                              年依法纳税
1.3.7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其他违规失
    信记录,如被海关、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监    √
    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1.4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1.4.1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1.4.2   收购人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1.5     收购人为多人的,收购人是否在股权、资产、
                                                              不适用
    业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关系
    收购人是否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一致行
    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              不适用
    者意向的时间
1.6     收购人是否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法
                                                    √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2-21
二、收购目的
2.1       本次收购的战略考虑
2.1.1     收购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同行业或相
                                                       √
          关行业的收购
2.1.2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属于产业性收购             √
          是否属于金融性收购                                √
2.1.3     收购人本次收购后是否自行经营                      √
          是否维持原经营团队经营                       √
2.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其收购目的                 √
2.3       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
                                                            √
          司股份
2.4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否已披露其
          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     √
          间
三、收购人的实力
3.1       履约能力
3.1.1     以现金支付的,根据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
          业务、资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说明               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具备足额支付能力
3.1.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相关支付安排                         不适用
3.1.2.1   除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外,收购人还需要
          支付其他费用或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如解决
          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职工安置               不适用
          等,应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履行附加义务的能
          力
3.1.2.2   如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抵扣收购价款的,收
                                                                 不适用
          购人是否已提出员工安置计划
          相关安排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
                                                                 不适用
          主管部门批准
3.1.2.3   如存在以资产抵扣收购价款或者在收购的同时
          进行资产重组安排的,收购人及交易对方是否               不适用
          已履行相关程序并签署相关协议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相关资产的权属及定价公允
                                                                 不适用
          性
3.1.3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做出其他相关承诺的,是否
                                                       √
          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
3.1.4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
          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或者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控
                                                       √
          制作出特殊安排的情况;如有,应在备注中说
          明
3.2       收购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2.1     收购人是否具有 3 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          √
          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
                                    2-2-22
3.2.2     收购人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
          是否不存在债务拖欠到期不还的情况             √
                                                                 收购人账面上
                                                                 虽存在应付账
                                                                 款,但本次收购
                                                                 不涉及上市公
          如收购人有大额应付账款的,应说明是否影响
                                                            √   司股权对价的
          本次收购的支付能力
                                                                 支付,故收购人
                                                                 账面应付账款
                                                                 不会对本次收
                                                                 购造成影响
3.2.3     收购人如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通过
          核查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业务和资产情况,               不适用
          说明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3.2.4     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无实业管理经验的,
                                                                 不适用
          是否已核查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
          是否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问题                     不适用
3.3       收购人的经营管理能力
3.3.1     基于收购人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方
          面的经验和能力,是否足以保证上市公司在被     √
          收购后保持正常运营
3.3.2     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是
          否不存在影响收购人正常经营管理被收购公司     √
          的不利情形
3.3.3     收购人属于跨行业收购的,是否具备相应的经
                                                                 不适用
          营管理能力
四、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4.1       收购资金是否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
          方,或者不是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               不适用
          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获得资金的情况
4.2       如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是否已核查借贷协议
          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
                                                                 不适用
          借贷期限、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
          计划(如无此计划,也须做出说明)
4.3       收购人是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              √
4.4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4.4.1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收购报告书
                                                       √
          正文中是否已披露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表
4.4.2     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
          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
          审计,并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4.4.3     会计师是否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
                                                       √
          及主要会计政策
                                     2-2-23
          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                         √
          如不一致,是否做出相应的调整                    不适用
4.4.4     如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
          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
                                                          不适用
          重大变动的,收购人是否已提供最近一期财务
          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4.4.5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
          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是否已比照上述规定披        不适用
          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4.4.6     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是否已说明刊登其年报
                                                          不适用
          的报刊名称及时间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是否提供依据中国会
                                                          不适用
          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4.4.7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
          因难以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的,财务顾问是否        不适用
          就其具体情况进行核查
          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材料的原因是否属
                                                          不适用
          实
          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                     √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
五、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
5.1       协议收购及其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
5.1.1     协议收购的双方是否对自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
                                                          不适用
          期间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作出过渡性安排
5.1.2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
                                                          不适用
          董事会
          如改选,收购人推荐的董事是否未超过董事会
                                                          不适用
          成员的 1/3
5.1.3     被收购公司是否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不适用
          是否拟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
                                                          不适用
          为
5.1.4     被收购公司是否未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不适用
          保或者与其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5.1.5     是否已对过渡期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
                                                          不适用
          易和资金往来进行核查
          是否可以确认在分期付款或者需要履行要约收
          购义务的情况下,不存在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
                                                          不适用
          资金、资产和信用为其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行
          为
5.2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定向发
          行)
5.2.1     是否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的 3
                                                          不适用
          日内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2-2-24
5.2.2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是否披露非现金资产的
          最近 2 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          不适用
          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
          产评估报告
5.2.3     非现金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具
                                                            不适用
          备持续盈利能力、经营独立性
5.3       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或国有单位合并
5.3.1     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批准           √
5.3.2     是否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
          之日起 3 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5.4       司法裁决
5.4.1     申请执行人(收购人)是否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3
                                                            不适用
          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5.4.2     上市公司此前是否就股份公开拍卖或仲裁的情
                                                            不适用
          况予以披露
5.5       采取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
                                                            不适用
          行披露义务
5.6       管理层及员工收购
5.6.1     本次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不适用
          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5.6.2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最近 24 个月内是否与管
          理层和其近亲属及其所任职的企业(上市公司          不适用
          除外)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
          是否不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
                                                            不适用
          送行为
5.6.3     如还款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奖励基金的,奖励
                                                            不适用
          基金的提取是否已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
5.6.4     管理层及员工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
                                                            不适用
          公司股份的,是否已核查
5.6.4.1   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各自的持股比例及
                                                            不适用
          分配原则
5.6.4.2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组织架构、
                                                            不适用
          内部的管理和决策程序
5.6.4.3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股东协议、类似
          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关于控制权的其他特殊          不适用
          安排
5.6.5     如包括员工持股的,是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
                                                            不适用
          同意
5.6.6     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作为员工持股的资金来
                                                            不适用
          源的,经核查,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
          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适用
          是否已全面披露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不适用
                                    2-2-25
         股份的情况
5.6.7    是否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分红解决其收购资金
                                                      不适用
         来源
         是否披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不适用
5.6.8    是否披露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不适用
         股权是否未质押给贷款人
5.7      外资收购(注意:外资收购不仅审查 5.9,也要
         按全部要求核查。其中有无法提供的,要附加
         说明以详细陈述原因)
5.7.1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商务部、证监会等五
         部委联合发布的 2005 年第 28 号令规定的资格   不适用
         条件
5.7.2    外资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履行了相
                                                      不适用
         应的程序
5.7.3    外资收购是否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并履
                                                      不适用
         行了相应的程序
5.7.4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     不适用
5.7.5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
                                                      不适用
         管辖的声明
5.7.6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有在华机构、代表人并符
                                                      不适用
         合 1.1.1 的要求
5.7.7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能够提供《上市公司收购
                                                      不适用
         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
5.7.8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已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不适用
5.7.9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上市公
                                                      不适用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5.7.10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
                                                      不适用
         门的批准
5.8      间接收购(控股股东改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化)
5.8.1    如涉及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而导致上
         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向控股
                                                      不适用
         股东出资的新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
         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出资到位情况
5.8.2    如控股股东因其股份向多人转让而导致上市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影响控制权
         发生变更的各方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相互
         之间的关系和后续计划及相关安排、公司章程     不适用
         的修改、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变
         化或可能发生的变化等问题;并在备注中对上
         述情况予以说明
                                    2-2-26
5.8.3     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资产作为对控
          股股东的出资的,是否已核查其他相关出资方
          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               不适用
          资金和人员往来情况,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
          予以说明
5.8.4     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结
          合改制的方式,核查改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               不适用
          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并在备注中说明
5.9       一致行动
5.9.1     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性动人               不适用
5.9.2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人员、资
          金安排等方式控制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而取得               不适用
          公司实际控制权
5.9.3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没有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持有
          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其他股东就共同控制
                                                                 不适用
          被收购公司达成一致行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合作、协议、默契及其他一致行动安排
5.9.4     如多个投资者参与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核查
          参与改制的各投资者之间是否不存在一致行动               不适用
          关系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未就控制权做出特殊安
                                                                 不适用
          排
六、收购程序
6.1       本次收购是否已经收购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
                                                       √
          或者类似机构批准
6.2                                                              本次豁免要约
                                                                 收购申请尚须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或者               获得中国证监
                                                       √
          备案                                                   会的无异议;同
                                                                 时通过所必要
                                                                 的反垄断审查
6.3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
          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6.4                                                              根据《合并协
                                                                 议》,本次收购
                                                                 尚待履行的法
                                                                 律程序如下:
          收购人为完成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需履行的其               1、本次收购所
                                                            √
          他程序                                                 必要的中国境
                                                                 内反垄断申报
                                                                 通过有权监管
                                                                 机构审查;
                                                                 2、有权监管机
                                    2-2-27
                                                                 构豁免国家能
                                                                 源集团对英力
                                                                 特的要约收购
                                                                 义务。
6.5       上市公司收购人是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七、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
7.1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的相
                                                       √
          符性
7.2       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是否拟就上市
                                                            √
          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7.3       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
          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
                                                            √
          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
          资产的重组计划
          该重组计划是否可实施                                   不适用
7.4       是否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
          行调整;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7.5       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
                                                                 不适用
          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7.6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
                                                            √
          计划
7.7       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
                                                            √
          大变动;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八、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8.1       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8.1.1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做
                                                       √
          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8.1.2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
                                                       √
          持独立
8.1.3                                                            详见“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
                                                                 意见”之“十一、
                                                                 本次收购对英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持续的关联
                                                                 力特经营独立
          交易;如不独立(例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
                                                       √        性和持续发展
          存在严重依赖),在备注中简要说明相关情况
                                                                 影响的核查”之
          及拟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三)收购人
                                                                 及其关联方与
                                                                 上市公司的关
                                                                 联交易情况”
                                    2-2-28
8.2                                                             详见“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
                                                                意见”之“十一、
                                                                本次收购对英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完成后,
                                                                力特经营独立
          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性和持续发展
          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如有,在备注中简要说
                                                                影响的核查”之
          明为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拟采取的措施
                                                                “(二)收购人
                                                                及其关联方与
                                                                上市公司的同
                                                                业竞争情况”
8.3       针对收购人存在的其他特别问题,分析本次收
                                                                不适用
          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九、申请豁免的特别要求
(适用于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按一般程序(非简易程序)豁免
的情形)
9.1       本次增持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
                                                                不适用
          准
9.2       申请人做出的各项承诺是否已提供必要的保证              不适用
9.3       申请豁免的事项和理由是否充分                          不适用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适用
9.4       申请豁免的理由
9.4.1     是否为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间的转让                  不适用
9.4.2     申请人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特别要求                  不适用
9.4.2.1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 3 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
                                                                不适用
          份
9.4.2.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申请人免于发出
                                                                不适用
          要约
9.4.3     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豁免
          要约收购义务的
9.4.3.1   申请人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方案                不适用
9.4.3.2   申请人是否具备重组的实力                              不适用
9.4.3.3   方案的实施是否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
                                                                不适用
          营能力
9.4.3.4   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不适用
9.4.3.5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 3 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
                                                                不适用
          份
十、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
(在要约收购情况下,除按本表要求对收购人及其收购行为进行核查外,还须核查以下内
容)
10.1      收购人如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否具备
                                                                不适用
          相应的收购实力
                                     2-2-29
10.2      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而
          发出的全面要约,是否就公司退市后剩余股东          不适用
          的保护作出适当安排
10.3      披露的要约收购方案,包括要约收购价格、约
          定条件、要约收购的期限、要约收购的资金安
                                                            不适用
          排等,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
          规定
10.4      支付手段为现金的,是否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
          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 20%
                                                            不适用
          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
          银行
10.5      支付手段为证券
10.5.1    是否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
                                                            不适用
          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
10.5.2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
          价款的,在收购完成后,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          不适用
          时间是否不少于 1 个月
10.5.3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
          收购价款的,是否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
                                                            不适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的除外)
10.5.4    收购人如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
          付收购价款的,是否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          不适用
          择
          是否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和程序安
                                                            不适用
          排
十一、其他事项
11.1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
          致行动人)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
                                                            如存在相关情
          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 24
                                                            形,应予以说明
          个月内,是否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交易
          如有发生,是否已披露
11.1.1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合
          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
                                                       √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资产
          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11.1.2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11.1.3    是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     √
          安排
11.1.4    是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
                                                       √
          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2-2-30
11.2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
       地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
                                                   √
       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况
11.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
                                                   √
       相关承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
       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未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不适用
11.4                                                         经核查:中金公
                                                             司拥有的衍生
                                                             品业务自营性
                                                             质账户、资管业
                                                             务管理的账户、
                                                             子公司中金基
                                                             金管理的账户
                                                             有买卖英力特
                                                             股票的情况。中
                                                             金公司做出声
                                                             明如下:“本公
                                                             司已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切实执
       经对收购人(包括一致行动人)、收购人的董
                                                             行内部信息隔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为本
                                                             离制度,充分保
       次收购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及执业人员及其直
                                                        √   障了职业操守
       系亲属的证券账户予以核查,上述人员是否不
                                                             和独立性。本公
       存在有在本次收购前 6 个月内买卖被收购公司
                                                             司建立了严格
       股票的行为
                                                             的信息隔离墙
                                                             机制,包括各业
                                                             务、境内外子公
                                                             司之间在机构
                                                             设置、人员、信
                                                             息系统、资金账
                                                             户、业务运作、
                                                             经营管理等方
                                                             面的独立隔离
                                                             机制及保密信
                                                             息的管理和控
                                                             制机制等,以防
                                                             范内幕交易及
                                                             避免因利益冲
                                                             突发生的违法
                                 2-2-31
                                                                 违规行为。本公
                                                                 司衍生品业务
                                                                 自营性质账户、
                                                                 资管业务管理
                                                                 的账户、子公司
                                                                 中金基金管理
                                                                 的账户买卖英
                                                                 力特股票是依
                                                                 据其自身独立
                                                                 投资研究作出
                                                                 的决策,属于其
                                                                 日常市场化行
                                                                 为。”
11.5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原大股东及
          其关联企业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
                                                                 不适用
          司为其提供担保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如存在,
          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11.6      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不存在抵
                                                      √
          押、司法冻结等情况
11.7      被收购上市公司是否设置了反收购条款                √
          如设置了某些条款,是否披露了该等条款对收
                                                                 不适用
          购人的收购行为构成障碍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对本次收购的相关情况、收购人的主体
资格、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收购实力和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为
本次收购履行的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后续计划、相关同业竞争
和关联交易情况等进行了核查。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
申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之情形,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2-2-32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