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
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权日期、行权价格、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董事局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
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
独立董事:郭朝辉、梁发贤、李瑶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