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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化工: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13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郭海兰女士及吴志坚、刘春彦先生,根据《公司法》、《深交所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名称,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企业定位的实际要求
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树立新的企业形象,更好地体现公司战略定位和业务发展方
向。公司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同时审议程序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的事项,并
同意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意见
    董事会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拟变更公司章程对应条款。我们认为此次修改《公
司章程》有关条款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吴志坚          刘春彦        郭海兰
                                       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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