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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13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关于规范
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联化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严谨、实事求是的
原则,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行为,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2、公司为参股公司台州市黄岩联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公
司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担保期限三年(自
其银行融资发生之日起),符合其正常经营的需要。在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对小额
贷款公司较为严格的监督管理和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规范稳健经营下,公司为其
提供担保,风险较小。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委派,能及时掌握了解其
日常经营情况,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
提交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
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
求。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不超过3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王莉、周伟澄、金建海
                                                          2018年3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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