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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09-04-09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09 年4 月7 日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2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8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方式 
    第五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流程 
    第五章、保密措施及罚则----------------------------------------12 
    第六章、附则 ------------------------------------------------------13-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 
    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司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2 -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监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 
    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3 -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 
    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并在 
    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全文。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编 
    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按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4 -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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