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时间:2018年3月9日上午10:00
(二)会议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表决方式:记名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文彬先生
(六)公司已于2018年2月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3人,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6960006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0.8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合同》;
同意股数66064062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2%;反对股数35360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0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股数69600062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龚星铭、张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