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德力
股票代码:002571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卫东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
通讯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格式与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 15 号》”)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权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
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
在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ST 德力、上市公司、德力股份 指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71)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施卫东
锦江集团 指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施卫东与锦江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施卫东将其持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有的 41,386,450 股*ST 德力股票以 38,750 万元向锦江集团转让。
《备忘录》 指 交易双方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备忘录》
标的股份 指 施卫东向锦江集团转让的 41,386,450 股*ST 德力股票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
《准则 15 号》 指
动报告书》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姓名 施卫东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无
身份证号码 3206241968********
地区的居留权
住所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区
通讯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区
通讯方式 0550-667880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
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ST 德力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近年来,受日用玻璃行业整体较为低迷等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业绩一直未
能得到有效提升,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意通过引入具有一定产业背景的战略投资者,进
一步推进上市公司的战略升级、产业升级,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增强上市公司未来的可
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于*ST 德力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为 12,415.935 万
股,约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31.6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明确的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
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但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可能性。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卫东于 2018 年 3 月 9 日与锦江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
其持有的 4,138.645 万股*ST 德力股票以 38,750 万元向锦江集团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于*ST 德力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为 12,415.935 万
股,约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31.68%,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 16,554.58 万股*ST 德力股票,占上市公司
股本总额的 42.24%。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卫东向锦江集团转让其持有的*ST 德力 4,138.645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39,195.07 万股的 10.56%。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以及锦江集团于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于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于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方式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方式
施卫东 165,545,800 42.24 直接持股 124,159,350 31.68 直接持股
锦江集团 - - - 41,386,450 10.56 直接持股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转让方):施卫东
乙方(受让方):锦江集团
(二)签订时间
2018 年 3 月 9 日
(三)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为其所持有的德力股份 4,138.645 万股普通股股份。标
的股份约占德力股份总股本的 10.56%,且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本协议签署时,标的
股份中有 1976.065 万股股份存在质押(以下简称“在先质押”)。
2、转让价款
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9.363 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3.875 亿元,包括了转让标
的股份的对价、转让方应当承担的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但若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及不具有合理商业
目的的任何增加负债或承担重大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或负担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直
接从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对乙方予以赔偿。
3、股份过户与转让价款支付
(1)在德力股份公告本协议项下事宜之日,以甲方为主(涉及上市公司事项的由甲方督
促并保证上市公司履行)、乙方配合办理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手续。
(2)股份价款支付与股份过户进程如下:
1)本协议生效及德力股份履行本协议的首次信息披露义务后两个月内,乙方将支付 3
亿元的股权转让价款给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其中 1.8 亿元为定金。
2)在乙方支付上述 3 亿元款项日之后的十个交易日内,甲方须完成解除在先质押事宜,
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及其出具的完税
证明;并在解除质押及取得完税证明之下一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交易的申请
文件,并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意见书之下一个交易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就本次交付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文件。
3)在乙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本期交付股份的过户登记证
明文件之日,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转化为股份转让价款、乙方根据《备忘录》向甲方缴付的
8750 万元谈判意向保证金也转化为股份转让价款。
4、过渡期安排
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的期间内,甲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
行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
东、上市公司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应赔偿由此而对上市公司或乙方造成的
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
5、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卫东先生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之职务,不存
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
诚信记录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向锦江集团转让的 4,138.645 万股*ST 德力股票均为非
限售流通股股份,其中有 1,976.065 万股*ST 德力股票存在质押。
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相关承诺。
六、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股份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在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
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本次股份受让人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关于股权受让的主体资格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的对*ST
德力的负债,亦不存在未解除的*ST 德力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ST 德力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ST 德力上市交易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
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施卫东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施卫东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施卫东与锦江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ST 德力董事会办公室。
(本页无正文,为施卫东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卫东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
股票简称 *ST 德力 股票代码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施卫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不适用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增加□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否□ 是■否□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备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 4,138.645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56%)非限售流通
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锦江集团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165,545,800 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42.24%
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股票种类: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数量:124,159,350 股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变动比例:31.68%。
比例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明确的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但在符合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
继续增持
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可能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一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 否■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 否■
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施卫东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卫东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