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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鸣科化: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17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0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05 号文核准,安徽雷鸣科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鸣科化”)于 2017 年 4 月向特定投资者淮
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皖投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铁路发展基
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301,586 股,每股发行价格
11.34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300.00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
用 1,701.73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0,598.27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4 月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
验字[2017]3243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7 年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雷鸣科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现
场检查等方式对雷鸣科化进行了持续督导。2017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持
续督导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国元证券针对雷鸣科化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开展了
以下相关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国元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1                                                   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国元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2                                                 协议中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间的权利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进行了
3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尽职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
                                                  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公开发
4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交易所报告,并经其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5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等事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项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通过现场检查和日常沟通等方式,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6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规定,履行其
     做出的各项承诺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督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7                                                 导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并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严格执行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督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导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严格执行,从而保证公司规范运行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督导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9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件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及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 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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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露文件进行适当地调整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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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导其完善内部控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                                                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项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该等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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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的,及时督导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项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15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该等情形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
     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
     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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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17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该等情形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定期审阅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
                                                  账单及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合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现场检查和日常沟通,持续关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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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并按规定出具核查
                                                  意见或报告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自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代表
人对雷鸣科化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相
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临时性公
告等。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雷鸣科化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胡   伟           王    凯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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