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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鸣科化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09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
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并经认真研究,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情况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审字【2018】0640 号
审计报告确认,公司 2017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21,920,872.90 元,根据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按照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192,087.29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162,375,029.32 元,截止 2017 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82,103,814.93 元。
    二、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拟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300,156,33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6,018,759.60 元,剩余未分
配利润 146,085,055.33 元结转下一年。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相符合,利润分配预案的现
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
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一致同意公司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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