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 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2、经审阅吴才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认为吴才先生的教育背景、任 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吴才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期与第七 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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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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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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