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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鸣科化: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雷鸣科化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09
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会专字[2018]1126 号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北京
                                                           会专字[2018]1126 号
                        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雷鸣科化)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出具本专项说明。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
是雷鸣科化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
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
    现将雷鸣科化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该准则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
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该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雷鸣科化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修订后的或
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17 年 8 月 29 日,雷鸣科化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会[2017]13 号)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
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
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
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
计入营业外收支;
    2、明确了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以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
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应。
    (三)针对 2017 年新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发
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 30 号)。该通知
新修订了财务报表格式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
项目;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项目,对净利润按经营
持续性进行分类列报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
项目。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会[2017]13 号)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7] 30 号)的规定,雷鸣科化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对
净利润按持续经营性进行分类列报,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
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上期资产处置收益 78,621.96
元将营业外收入 246,789.88 元和营业外支出 168,167.92 元转入资产收益项目列示,
该调整对可比期间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
用未来适用法,雷鸣科化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
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不涉及对公司前期比较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
    四、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专项说明仅供雷鸣科化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相关议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
务所无关。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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