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并经认真审核,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2、公司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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