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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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股非字[2009]第025 号
致: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张明锋、林涵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本次
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
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 年3 月17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并于2009 年3 月18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
本次会议于2009 年4 月8 日上午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建省厦门市环岛路亚
洲海湾大酒店海岸厅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金和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7 人,代表股份117,234,0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8,480,000 股)的比例为69.5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7 人,代表股份117,234,031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7 人,代表股份117,234,031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7 人,代表股份117,234,031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7 人,代表股份117,234,031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 人,代表股
份117,234,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6、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续聘2009 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 人,代表股
份117,234,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7、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有关商业银行申请2009 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
结果为:同意7 人,代
表股份117,234,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
对票,无弃权票。
8、在关联股东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和莆田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的情况下,本次会议其他非关联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股东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 人,
代表股份96,710,25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
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蒋方斌 张明锋
林 涵
二○○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