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4月8日 (星期三)上午10:00—12:00点,会期半天。
2、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环岛路亚洲海湾大酒店海岸厅。
3、会议方式: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金和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代表股份117,234,031股,占公司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58%。
董事长许金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张明锋律师、林涵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7 人,代表股份 117,234,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7 人,代表股份 117,234,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 7 人,代表股份 117,234,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7 人,代表股份 117,234,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人,代表股份117,234,0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09 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人,代表股份117,234,0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有关商业银行申请 2009 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09 年度向相关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4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等各类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信用证等形式的融资,授权公司董事长和总裁在授信额度内申请授信事宜。
表决结果为:同意7人,代表股份117,234,0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8、在关联股东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和莆田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本次会议其他非关联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股东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人,代表股份 96,710,25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张明锋律师、林涵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董事、监事及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董事签字确认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