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机构所在地:福州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水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该公司工作人员
(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名称: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平,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名称:福建中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平,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 裁定情况
2018年1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民终1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初2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裁定书送达时间
裁定书送达时间:2018年3月5日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裁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裁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初212号《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1001号《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