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4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87%。其中,
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 9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97%。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8 年 3 月 9 日(星期五)。
一、公司股本历次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53 号)核准,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信材料”)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25,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19 元,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
为 75,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
2017 年 4 月 21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股
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
2017 年 5 月 31 日,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60,000,000 股。
2017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购买江苏宏泰高分子有限
公司 100%股权事项获中国证监会核准。2017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了公司向自然人陈朝岚、刘晓明、吴玉民、许仁贤、
卢礼灿、陈文、肖建和法人无锡宏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无锡宏诚”)发行 14,213,924 股份的股权登记手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
项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74,213,924 股。
2017 年 9 月 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了公司本
次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购买江苏宏泰高分子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项部分的
非公开发行 18,813,660 股份的股权登记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增加至 193,027,584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93,027,584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量为 124,305,6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4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富欣伟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东富欣伟承诺:在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至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股份。
(2)公司股东富欣伟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由本人按减持价
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如未支付,则由公司扣减应支付给
本人的薪酬或应支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本人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东富欣伟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
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出现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
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
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3、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股东富欣伟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股东富欣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
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 年 3 月 9 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4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87%。
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 9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9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 名,为自然人股东。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股) 量(股) 流通数量(股)
1 富欣伟 480,000 480,000 96,000 注1
合 计 480,000 480,000 96,000
注 1:股东富欣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8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487%。富欣伟
于 2016 年 9 月 5 日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及富欣伟本人承诺:“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至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股份。”离任高级管
理人员富欣伟所持限售股份 480,000 股应在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后解除限售,其中
384,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
数量为 96,000 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广信材料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广信材料本次限售股份解
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信材料对上述
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广信材料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
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