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6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根据新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决定变更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本次变
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实施,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
实施,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属于新增会计政策,变更前无对应的会计政策;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之前,本公司将取得的政府补
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
寿命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执行,并在公
司的会计政策中增加相关内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
[2017]15 号)之后,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与日常活动相关
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
支。
公司将按《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7〕30 号)的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4.变更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
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的实施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且本公司 2017 年度不涉及相关业务,
故不会对本公司 2017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的执行仅涉
及损益科目间的调整,不影响当期损益,也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本公司执行上述规定,在资产负债表
中增加“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和“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在利润表中
增加“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其他收益”行项目、“(一)持续经营净
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
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且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相关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7 日